高雄市部分欠繳使用牌照稅車輛仍行駛於公共道路,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下稱稅捐處)為促使欠繳使用牌照稅車輛儘速繳稅,運用相關機關通報資料,清查欠稅車輛,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稅捐處未積極清查,仍有欠繳使用牌照稅車輛行駛於公共道路情事,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加強運用通報資料清查並依規定裁罰542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處指出,稅捐處為辦理使用牌照稅稽徵業務,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對於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並定期取得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下稱交通局)業務轄管之路邊停車資料,以清查有無欠繳使用牌照稅車輛仍行駛於公共道路。
然而,審計處於109年4月查核發現,稅捐處未積極運用交通局通報路邊停車資料清查,仍有欠繳使用牌照稅車輛行駛於公共道路,且未依上揭規定裁罰情事,不符租稅公平,審計處遂於109年5月函請稅捐處積極檢討辦理。
審計處表示,經該處追蹤改善情形,稅捐處已加強運用交通局通報路邊停車資料比對清查,截至109年10月底止,累計裁處罰鍰1,565筆,金額542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處指出,稅捐處為辦理使用牌照稅稽徵業務,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對於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並定期取得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下稱交通局)業務轄管之路邊停車資料,以清查有無欠繳使用牌照稅車輛仍行駛於公共道路。
然而,審計處於109年4月查核發現,稅捐處未積極運用交通局通報路邊停車資料清查,仍有欠繳使用牌照稅車輛行駛於公共道路,且未依上揭規定裁罰情事,不符租稅公平,審計處遂於109年5月函請稅捐處積極檢討辦理。
審計處表示,經該處追蹤改善情形,稅捐處已加強運用交通局通報路邊停車資料比對清查,截至109年10月底止,累計裁處罰鍰1,565筆,金額542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