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短收大湖及玉泉公園游泳池土地租金,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下稱公園處)委外辦理臺北市大湖及玉泉公園游泳池設施營運,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有未依規定收取增額土地租金情形,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與廠商建立協商機制追繳土地租金,維護市府權益。
審計處指出,公園處於102年委外辦理臺北市大湖及玉泉公園游泳池整建營運,營運管理期間自103年5月1日至110年4月30日止,依契約規定,廠商除應繳納每月土地租金18萬元外,年總收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超過2,000萬元部分,另收取35%土地租金。
然而,審計處於108年4月查核發現,106及107年度營運財務報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載明年總收入分別為2,901萬餘元及2,695萬餘元,惟公園處尚未依契約規定向廠商加收增額土地租金,並於108年1月29日移交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下稱體育局)管理時,亦未列入點交注意追繳,審計處遂於108年5月函請公園處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該處追蹤改善情形,體育局已依契約規定,與廠商協商決議調整106及107年度年總收入超過2,500萬元部分,另收取35%之增額土地租金,廠商已於108年10月28日繳納增額土地租金208萬餘元,並於109年3月2日建立點交注意事項,避免類此情事再次發生;另108年度部分,截至109年底止,業依契約條款辦理協商作業,維護市府權益。
審計處指出,公園處於102年委外辦理臺北市大湖及玉泉公園游泳池整建營運,營運管理期間自103年5月1日至110年4月30日止,依契約規定,廠商除應繳納每月土地租金18萬元外,年總收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超過2,000萬元部分,另收取35%土地租金。
然而,審計處於108年4月查核發現,106及107年度營運財務報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載明年總收入分別為2,901萬餘元及2,695萬餘元,惟公園處尚未依契約規定向廠商加收增額土地租金,並於108年1月29日移交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下稱體育局)管理時,亦未列入點交注意追繳,審計處遂於108年5月函請公園處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該處追蹤改善情形,體育局已依契約規定,與廠商協商決議調整106及107年度年總收入超過2,500萬元部分,另收取35%之增額土地租金,廠商已於108年10月28日繳納增額土地租金208萬餘元,並於109年3月2日建立點交注意事項,避免類此情事再次發生;另108年度部分,截至109年底止,業依契約條款辦理協商作業,維護市府權益。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