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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因應公共債務法修正後財政管理情形欠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財政部對市縣政府債務分級及管理強度
財政部對市縣政府債務分級及管理強度
屏東縣政府因應公共債務法修正後財政管理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債務餘額已達法定預警門檻,惟改善情形未如預期,復未落實推動開源節流,經函請檢討改善,已控減債務餘額,並經財政部由債務強度管理對象轉為輕度管理。
審計室指出,為使政府舉債計算基礎能與國際接軌,並提升地方籌措財源及自治能力,立法院於102年6月27日三讀通過公共債務法修正案,經總統同年7月10日公布,並由行政院定自103年1月1日施行,其中為激勵地方政府發揮財政自我負責精神,經建立地方財政努力誘因機制,並輔以債務預警及管控等配套措施。
然而,審計室於104年2月查核發現,屏東縣政府於103年間,因1年以上非自償性公共債務未償餘額(下稱長期債務)比率達法定預警門檻(45%,即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4項規定存量債限比率50%之9成),經行政院於103年4月函請訂定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惟改善情形未如預期,且間有未落實推動開源節流情事,審計室遂於104年4月函請屏東縣政府檢討改善,並彙整其他地方政府因應公共債務法修正後財政管理共同性缺失,由審計部於同年7月函請財政部作為督導考核之參考。
審計室表示,經該室追蹤改善情形,財政部為強化債務管理及監督,已依債務未償餘額比率高低建立對市縣政府債務分級管理機制,其中屏東縣政府長期債務比率達債限90%以上,原列屬強度管理對象,經財政努力結果,截至109年9月底止,長期債務實際數由104年底之182億餘元降至138億餘元,長期債務預算數(實際數)占歲出總額之比率則降為29.72%(24.32%),未達債限60%,已列屬輕度管理對象。
發布單位: 屏東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屏東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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