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欠覈實,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下稱地政局)掌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業務,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地政局未定期調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現況、違規案件後續追蹤處置方式欠覈實,且列管非農用農地未通報稅捐稽徵機關釐正稅籍,經函請研謀改善,已辦理農地稽查,及由稅捐稽徵機關補徵稅款,強化非都市土地管制效果,並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處指出,為實施區域土地使用管制,地政局應會同有關機關定期實施土地使用現狀調查及列管追蹤違規案件改善情形;另依財政部79年6月18日台財稅第790135202號函略以,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然而,審計處於109年3月查核發現,高雄市截至108年12月底止非都市土地達40萬餘筆,面積24萬餘公頃,地政局囿於人力限制,遲未調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現況,且除違規態樣擴大、再經其他機關通報或民眾陳情案件而予以再次裁罰外,於移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酌處或地方檢察署處理後即作為暫時性結案,未再派員追蹤改善情形,且列管非農用農地未通報稅捐稽徵機關課徵地價稅或房屋稅,審計處遂於109年5月函請地政局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該處追蹤改善情形,地政局已自109年7月起配合相關機關積極辦理農地稽查,以期降低違規使用情形,並函請各區公所協助稽查逾期未改善案件,依法妥處;另經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統計,截至109年9月底止已補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計69筆、稅額206萬餘元,及釐正稅籍,強化非都市土地管制效果,並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處指出,為實施區域土地使用管制,地政局應會同有關機關定期實施土地使用現狀調查及列管追蹤違規案件改善情形;另依財政部79年6月18日台財稅第790135202號函略以,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然而,審計處於109年3月查核發現,高雄市截至108年12月底止非都市土地達40萬餘筆,面積24萬餘公頃,地政局囿於人力限制,遲未調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現況,且除違規態樣擴大、再經其他機關通報或民眾陳情案件而予以再次裁罰外,於移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酌處或地方檢察署處理後即作為暫時性結案,未再派員追蹤改善情形,且列管非農用農地未通報稅捐稽徵機關課徵地價稅或房屋稅,審計處遂於109年5月函請地政局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該處追蹤改善情形,地政局已自109年7月起配合相關機關積極辦理農地稽查,以期降低違規使用情形,並函請各區公所協助稽查逾期未改善案件,依法妥處;另經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統計,截至109年9月底止已補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計69筆、稅額206萬餘元,及釐正稅籍,強化非都市土地管制效果,並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施政主題細項:
地政、財政稅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