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蘭嶼鄉公所部分原住民保留地未依契約規定計收租金,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臺東縣蘭嶼鄉公所(下稱蘭嶼鄉公所)辦理原住民保留地出租業務,經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案件未依原住民保留地租賃契約規定計收租金,經函請檢討改善,業將溢收租金退還承租人,並自109年度起依原住民保留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下稱土管系統)所產生之資料製作土地繳納單,以確保承租人與出租人雙方之權益。
審計室指出,蘭嶼鄉公所為促進原住民保留地之運用,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4、25及28條規定辦理原住民保留地出租業務,並與承租人簽訂原住民保留地租賃契約,約定年租金為出租土地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三。
然而,審計室於108年4月查核發現,蘭嶼鄉公所辦理原住民保留地出租業務,部分案件之租金計算方式係以「公告土地現值」取代「公告地價」方式核算,與上述租賃契約規定按「出租土地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約定內容未合,且經查詢內政部地政司網站公告土地現值及地價查詢系統及重新核算年租金結果,核有溢收租金情形,審計室遂於108年6月函請蘭嶼鄉公所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該室追蹤改善情形,案經蘭嶼鄉公所陸續清查結果,截至109年9月底止,業將107年度前溢收14筆土地租金10萬餘元退還承租人;108年度租金繳納單,已重新彙整確認為3萬餘元;109年度部分業於土管系統釐正完竣,往後為避免再發生類似情事,將依土管系統所產生之資料製作土地繳納單,以確保承租人與出租人雙方之權益。
審計室指出,蘭嶼鄉公所為促進原住民保留地之運用,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4、25及28條規定辦理原住民保留地出租業務,並與承租人簽訂原住民保留地租賃契約,約定年租金為出租土地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三。
然而,審計室於108年4月查核發現,蘭嶼鄉公所辦理原住民保留地出租業務,部分案件之租金計算方式係以「公告土地現值」取代「公告地價」方式核算,與上述租賃契約規定按「出租土地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約定內容未合,且經查詢內政部地政司網站公告土地現值及地價查詢系統及重新核算年租金結果,核有溢收租金情形,審計室遂於108年6月函請蘭嶼鄉公所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該室追蹤改善情形,案經蘭嶼鄉公所陸續清查結果,截至109年9月底止,業將107年度前溢收14筆土地租金10萬餘元退還承租人;108年度租金繳納單,已重新彙整確認為3萬餘元;109年度部分業於土管系統釐正完竣,往後為避免再發生類似情事,將依土管系統所產生之資料製作土地繳納單,以確保承租人與出租人雙方之權益。
發布單位:
臺東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臺東縣蘭嶼鄉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原住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