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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各鄉鎮市公所災害防救業務評核結果,部分公所成績未盡理想,且未提報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加強教育訓練並函報計畫備查,落實防災整備工作

花蓮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封面
花蓮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封面
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下稱花蓮縣審計室)查核花蓮縣消防局(下稱消防局)辦理統整縣轄災害防救業務,負責督導及考核災害防救工作發現,部分鄉鎮市公所災害防救業務評核成績未盡理想,尚未提報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函請消防局督促研謀改善,已加強教育訓練並函報計畫備查,落實防災整備工作。
依災害防救法第20條第3項及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鄉鎮市公所應依上級災害防救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並陳報所屬上級災害防救會報備查;每2年應檢討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花蓮縣審計室於109年3月查核發現,消防局於108年4月辦理花蓮縣108年度災害防救業務訪評實施計畫,並啟動縣轄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編修工作。經訪評各鄉鎮市災害防救業務結果,成績未達80分列不及格單位者,計有秀林鄉及壽豐鄉;另花蓮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業經行政院於108年12月25日同意備查,惟截至109年2月底止,富里鄉、秀林鄉及壽豐鄉等3公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仍在修正中,尚未函報備查,距前次修訂計畫時間分別為106年3月、102年12月及106年3月,均已逾2年,經於109年5月18日函請消防局加強輔導並督促研謀改善。
嗣經花蓮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消防局自該室109年3月查核後,即派員瞭解各該公所推動困難並督促參與相關教育訓練,富里鄉、秀林鄉及壽豐鄉公所分別於109年3月27日、5月15日及8月10日函報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花蓮縣災害防救會報於同年6月29日及9月9日審查同意備查,落實防災整備工作。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花蓮縣消防局
施政主題細項: 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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