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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間有部分土地及房屋未符減免條件仍核以優惠稅率,影響政府稅收,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依法補徵稅款並釐正稅籍資料,維護租稅公平性

彰化縣課徵或免徵田賦農地上供工廠使用
彰化縣課徵或免徵田賦農地上供工廠使用
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下稱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彰化縣地方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情形,核有部分供工廠及住家使用之農地,未依法改課地價稅;非作為住家使用之房屋,仍以優惠稅率核課房屋稅等情事,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依法補徵稅款1,746萬餘元並釐正稅籍資料,維護租稅公平性。
依據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財政部79年6月18日台財稅第790135202號函示,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另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其他供住家用之房屋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1.5%,供營業用之非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3%。彰化縣審計室於108年10月運用電腦稽核軟體,勾稽稅務局地價稅、房屋稅稅籍資料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供之農地資源盤查成果及國稅局提供之營業稅稅籍等相關資料結果,發現部分作為工廠或住家使用之農業用地,仍未依法改課地價稅,或部分房屋已出租或有營利事業設籍,仍以優惠稅率核課房屋稅等情事,經於108年12月函請查明妥處。
嗣經彰化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稅務局已於109年4月完成清查及釐正相關稅籍資料,計補徵地價稅438件、金額530萬餘元,及房屋稅487件、金額1,215萬餘元,並加強蒐集課稅資料,積極辦理查核作業,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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