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林園區公所經管之幸福公園展覽館設施未臻周全及使用率偏低,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建置屋頂太陽能光電系統改善館內悶熱情形,並廣邀各界使用,提升公產使用效能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下稱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林園區公所經管之幸福公園展覽館設施未臻周全,導致館內悶熱及使用率偏低,經函請高雄市政府督促研謀改善,該公所已增設空調設備及屋頂太陽能光電系統,以改善館內悶熱情形,並積極廣邀在地學校、地方文史及社區藝文團體使用,提升公產使用效能。
高雄市林園區公所為提升該區人文素質,101年間斥資8,895萬餘元,興建幸福公園展覽館等設施,於102年9月完工,103年3月開始營運。高雄市審計處於104年6月查核發現,該展覽館為玻璃帷幕建築,惟館內無空調設備,造成夏季館內悶熱情形,影響民間團體借用意願,致103年3月啟用迄104年6月底止僅使用9日,使用率偏低,經於104年8月18日函請高雄市政府督促該公所研謀改善,嗣於每季另函請該府提報室內場域使用情形。
案經高雄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該公所於105年6月已於展覽館增設空調設備,並以公開招租方式於108年4月建置屋頂太陽能光電系統,有效隔絕直接日照,進而改善館內夏季悶熱情形,且太陽能光電系統廠商除負擔建置費用與系統維運外,每年並繳交租金18萬餘元予該公所;另積極廣邀在地學校、地方文史及社區藝文團體使用該設施,107、108年度分別使用201天、301天,已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展覽館每年使用183天以上之閒置公共設施活化基準,有效提升公產使用效能。
高雄市林園區公所為提升該區人文素質,101年間斥資8,895萬餘元,興建幸福公園展覽館等設施,於102年9月完工,103年3月開始營運。高雄市審計處於104年6月查核發現,該展覽館為玻璃帷幕建築,惟館內無空調設備,造成夏季館內悶熱情形,影響民間團體借用意願,致103年3月啟用迄104年6月底止僅使用9日,使用率偏低,經於104年8月18日函請高雄市政府督促該公所研謀改善,嗣於每季另函請該府提報室內場域使用情形。
案經高雄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該公所於105年6月已於展覽館增設空調設備,並以公開招租方式於108年4月建置屋頂太陽能光電系統,有效隔絕直接日照,進而改善館內夏季悶熱情形,且太陽能光電系統廠商除負擔建置費用與系統維運外,每年並繳交租金18萬餘元予該公所;另積極廣邀在地學校、地方文史及社區藝文團體使用該設施,107、108年度分別使用201天、301天,已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展覽館每年使用183天以上之閒置公共設施活化基準,有效提升公產使用效能。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林園區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