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環境保護局辦理事業廢棄物流向及管制未臻確實,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依規定查處並輔導業者補正申報,有助強化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管制
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下稱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彰化縣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辦理事業廢棄物流向及管制未臻確實,亟待提升流向稽查及管制執行效能,經促請檢討改善,已依規定查處及輔導業者補正申報,有助強化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管制。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並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及再利用情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防止非法傾倒事業廢棄物,建置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下稱廢棄物申報系統)。彰化縣審計室於108年3月查核發現,環保局未善用垃圾焚化廠進廠資料及廢棄物申報系統異常資料,加強稽查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經運用相關資料勾稽結果,核有縣內事業廢棄物清除機構106及107年度申報數量與運送至焚化廠處理數量不符者,計12家;事業機構107年度申報未經核定之事業廢棄物者,計5家;處理或再利用機關107年度申報收受事業廢棄物貯存量或再製品庫存量存有異常者,分別為2家及68家;營建工程拆除業者107年度已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報縣政府核准者計16家等情,環保局均未積極查明並通知業者改善或依規定妥處,經於108年5月17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彰化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環保局已於108年6至11月間派員現場查驗業者事業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及再利用實際數量與拆除工程實際施工情形,並輔導業者完成補正申報事宜,且裁處違規罰鍰計30萬餘元;另該局對於涉及非法處理業者,移由檢察機關搜索偵辦後,檢察機關已於108年12月10日偵結並追回繳庫不法所得共計580萬餘元;又環保局為健全管理作業,自108年10月起運用垃圾焚化廠進廠及廢棄物申報系統資料,篩選異常情形加強稽查,經統計108年10月至109年6月裁處罰鍰計333萬餘元,較107至108年同期增加199萬餘元,約1.49倍,有助強化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管制。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並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及再利用情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防止非法傾倒事業廢棄物,建置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下稱廢棄物申報系統)。彰化縣審計室於108年3月查核發現,環保局未善用垃圾焚化廠進廠資料及廢棄物申報系統異常資料,加強稽查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經運用相關資料勾稽結果,核有縣內事業廢棄物清除機構106及107年度申報數量與運送至焚化廠處理數量不符者,計12家;事業機構107年度申報未經核定之事業廢棄物者,計5家;處理或再利用機關107年度申報收受事業廢棄物貯存量或再製品庫存量存有異常者,分別為2家及68家;營建工程拆除業者107年度已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報縣政府核准者計16家等情,環保局均未積極查明並通知業者改善或依規定妥處,經於108年5月17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彰化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環保局已於108年6至11月間派員現場查驗業者事業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及再利用實際數量與拆除工程實際施工情形,並輔導業者完成補正申報事宜,且裁處違規罰鍰計30萬餘元;另該局對於涉及非法處理業者,移由檢察機關搜索偵辦後,檢察機關已於108年12月10日偵結並追回繳庫不法所得共計580萬餘元;又環保局為健全管理作業,自108年10月起運用垃圾焚化廠進廠及廢棄物申報系統資料,篩選異常情形加強稽查,經統計108年10月至109年6月裁處罰鍰計333萬餘元,較107至108年同期增加199萬餘元,約1.49倍,有助強化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管制。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彰化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