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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公司辦理八連~北資161KV地下輸電線路推管工程監造作業欠周及履約爭議處理不當,致發生災變及延後工程完成期程,影響提升供電能力等效益之發揮,經審計機關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

八連~北資161KV地下輸電線路推管工程位置圖
八連~北資161KV地下輸電線路推管工程位置圖
審計部查核發現,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辦理八連~北資161KV地下輸電線路推管工程,於監造作業、履約爭議處理及依據判決結果向承商求償等過程未盡積極允當,致發生災變及延後工程完成期程8年6個月,影響提升供電能力等效益之發揮,經陳報監察院,業由該院糾正台電公司。
台電公司為提升臺北市南港、內湖地區供電能力,辦理八連~北資161KV地下輸電線路推管工程,決標金額8,965萬餘元,預計於95年5月完工。工程執行期間,因承商違反契約規定以抽水開挖沉箱工作井,致發生砂湧災變而解除契約,經變更工法另案發包施工,至103年11月始完工送電,較原訂期程延後8年6個月。
審計部於108年7月查核發現,台電公司辦理工程監造作業過程,屢發現承商違反契約規定以抽水開挖工作井,卻未通知限期改正,復未察悉鄰近堤防沉陷及監測數值已超逾危險值之警訊,及時檢討補救,肇致災情擴大;工程災變停工後未深究工程災變及履約進度大幅落後之責任歸屬,逕與承商約定不予求償,經政風人員要求再議方檢討變更,肇致履約爭議訴訟費時,並延後正式線路工程執行期程8年6個月;履約爭議訴訟判決確定後,漏未依約扣收履約保證金、追償修復費用及扣罰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等,合計2,626萬143元,損及台電公司權益等情事。嗣於108年10月陳報監察院作為行使職權參考,業經監察院調查完竣,於109年6月糾正台電公司。(詳監察院公報第3185期)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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