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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辦理地價稅稽徵作業,間有土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或其地上建物供營業使用,惟未依法改課地價稅等情,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依法補徵稅款並釐正稅籍資料,維護租稅公平

嘉義縣地價稅宣導手冊
嘉義縣地價稅宣導手冊
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下稱嘉義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嘉義縣財政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地價稅稽徵作業,部分課徵田賦之土地,已非供作農業用途,卻未改課地價稅,或部分房屋供營業使用,惟其坐落土地仍按自用住宅課徵地價稅,經促請檢討改善,已依法補徵稅額502萬餘元並釐正稅籍資料,落實稅源掌握及維護租稅公平。
依土地稅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又依財政部79年6月18日及80年11月28日函釋,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部分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依法應改課地價稅者,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課徵田賦及地價稅。嘉義縣審計室於108年11月間運用電腦輔助稽核軟體,勾稽嘉義縣政府、稅務局等機關提供農地違規使用案件移送列管清冊、地價稅及房屋稅相關資料,發現部分縣政府列管違規使用之農地,或地上建物供營業使用,惟仍以田賦或自用住宅課徵地價稅,經於109年1月9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嘉義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稅務局自109年1月至6月底止,已完成清查並辦理稅籍釐正,共計補徵地價稅274件,金額502萬餘元,並與相關主管機關協商嗣後按時提供農地違規使用案件移送列管清冊資料,及加強地價稅及房屋稅稅籍資料之清查勾稽作業,俾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嘉義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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