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未盡落實消防水源列管及查察作業,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完成清查及改善作業,並建立核對查察及通報機制,掌握轄內消防栓設置情形,確保災害搶救水源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下稱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下稱消防局)未掌握轄內消防栓設置點位及數量,且部分消防栓週邊未劃設禁停紅線或消防栓設置於汽機車停車格內,經函請檢討改善,已會同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下稱北水處)及相關單位完成清查及改善作業,並建立核對查察及通報機制,掌握轄內消防栓設置情形及避免車輛停放影響救災,確保災害搶救水源。
救火栓設置標準第6條及第12條規定,救火栓應設在便於消防活動之地點,並應儘量避免妨礙交通;自來水事業設置救火栓後,應將規格、位置及相關資料建檔,並通知當地消防機關查察及協助管理。臺北市審計處於107年10月查核發現,截至107年10月底止,消防局列管臺北市地上式消防栓2,567處、地下式消防栓17,456處,合計20,023處,惟北水處點位圖設有消防栓,該局未列管者計398處;北水處點位圖未設有消防栓,該局仍列管者計3,283處;另有部分消防栓週邊未劃設禁停紅線或消防栓設置於汽機車停車格內,恐有影響救災等情事,經於108年1月10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消防局已於108年1月底會同北水處完成消防栓核對、清查及改善作業,並建立每半年與北水處核對查察機制,另按月彙整查察清冊,函請相關單位調整停車格及劃設紅線,避免車輛停放影響救災。據消防局統計,截至109年3月底止,列管臺北市轄內地上式消防栓2,604處、地下式消防栓19,202處,合計21,806處,已確切掌握轄內消防栓設置點位及數量,有效確保災害搶救水源。
救火栓設置標準第6條及第12條規定,救火栓應設在便於消防活動之地點,並應儘量避免妨礙交通;自來水事業設置救火栓後,應將規格、位置及相關資料建檔,並通知當地消防機關查察及協助管理。臺北市審計處於107年10月查核發現,截至107年10月底止,消防局列管臺北市地上式消防栓2,567處、地下式消防栓17,456處,合計20,023處,惟北水處點位圖設有消防栓,該局未列管者計398處;北水處點位圖未設有消防栓,該局仍列管者計3,283處;另有部分消防栓週邊未劃設禁停紅線或消防栓設置於汽機車停車格內,恐有影響救災等情事,經於108年1月10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消防局已於108年1月底會同北水處完成消防栓核對、清查及改善作業,並建立每半年與北水處核對查察機制,另按月彙整查察清冊,函請相關單位調整停車格及劃設紅線,避免車輛停放影響救災。據消防局統計,截至109年3月底止,列管臺北市轄內地上式消防栓2,604處、地下式消防栓19,202處,合計21,806處,已確切掌握轄內消防栓設置點位及數量,有效確保災害搶救水源。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施政主題細項:
消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