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部分鄉鎮市公所設置簡易木材焚化鍋爐焚燒木材廢棄物,惟未取得操作許可證,不利空氣污染防治,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停止燃燒木材廢棄物,減少空氣污染
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下稱南投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補助部分公所設置簡易木材焚化鍋爐,惟未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焚燒木材廢棄物,不利空氣污染防治,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停止燃燒木材廢棄物,改以破碎木材製作堆肥及修復製成二手家具等再利用方式處理,後續將視實際需求改善焚化鍋爐煙灰過濾設備及取得相關許可證後再行運作,減少空氣污染。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審核機關申請核發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設置完成後於實際操作前,必須再提出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經過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取得操作許可證,始得操作。南投縣審計室於108年11月查核發現,環保局於105至106年間補助南投市、埔里鎮、草屯鎮、國姓鄉及仁愛鄉公所各10萬元設置簡易木材焚化鍋爐,各公所除焚燒木材廢棄物外,甚至作為銷毀檔案之用,惟均未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核與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未符,且不利空氣污染防治,經於109年4月13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南投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各公所已停止燃燒木材廢棄物,木材去化改以破碎木材製作堆肥及修復製成二手家具等再利用方式處理,後續將視實際需求改善焚化鍋爐煙灰過濾設備及取得相關許可證後再行運作,減少空氣污染。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審核機關申請核發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設置完成後於實際操作前,必須再提出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經過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取得操作許可證,始得操作。南投縣審計室於108年11月查核發現,環保局於105至106年間補助南投市、埔里鎮、草屯鎮、國姓鄉及仁愛鄉公所各10萬元設置簡易木材焚化鍋爐,各公所除焚燒木材廢棄物外,甚至作為銷毀檔案之用,惟均未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核與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未符,且不利空氣污染防治,經於109年4月13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南投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各公所已停止燃燒木材廢棄物,木材去化改以破碎木材製作堆肥及修復製成二手家具等再利用方式處理,後續將視實際需求改善焚化鍋爐煙灰過濾設備及取得相關許可證後再行運作,減少空氣污染。
發布單位:
南投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施政主題細項:
環境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