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部分溫泉業者未於營業場所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或已設置惟未依規定上傳資料,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完成設置及資料上傳,有助營造民眾安全生活環境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下稱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北市轄內部分溫泉業者未依規定於大型公眾浴場或溫泉區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下稱AED),或已設置惟未上傳資料至公共場所AED急救資訊網,經促請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下稱觀傳局)督促檢討改善,已依規定設置並完成資料上傳作業,有助於健全醫療救護機制,營造民眾安全生活環境。
政府為提升國人心臟性猝死案件之急救成功率,於102年1月16日公布醫療救護法增修案,規定公共場所應廣設AED,並於同年5月23日公告,大型公眾浴場或溫泉區為應設置AED公共場所之一。又依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公共場所設置AED後,應將設置資料上傳至衛生福利部公共場所AED急救資訊網。臺北市審計處於108年11月查核發現,截至108年10月底止,臺北市轄內58家溫泉業者,其中有3家業者未於大型公眾浴場或溫泉區設置AED,另有4家業者已設置AED,惟未依規定上傳資料,經於109年2月10日函請觀傳局督促檢討改善。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截至109年7月20日止,未設置AED之3家業者,已依規定設置並上傳資料至該資訊網,另已設置AED惟未上傳資料之4家業者,除1家已歇業外,其餘3家業者均完成資料上傳作業,有助於健全醫療救護機制,營造民眾安全生活環境。
政府為提升國人心臟性猝死案件之急救成功率,於102年1月16日公布醫療救護法增修案,規定公共場所應廣設AED,並於同年5月23日公告,大型公眾浴場或溫泉區為應設置AED公共場所之一。又依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公共場所設置AED後,應將設置資料上傳至衛生福利部公共場所AED急救資訊網。臺北市審計處於108年11月查核發現,截至108年10月底止,臺北市轄內58家溫泉業者,其中有3家業者未於大型公眾浴場或溫泉區設置AED,另有4家業者已設置AED,惟未依規定上傳資料,經於109年2月10日函請觀傳局督促檢討改善。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截至109年7月20日止,未設置AED之3家業者,已依規定設置並上傳資料至該資訊網,另已設置AED惟未上傳資料之4家業者,除1家已歇業外,其餘3家業者均完成資料上傳作業,有助於健全醫療救護機制,營造民眾安全生活環境。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施政主題細項:
醫療保健、行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