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三灣鄉公所辦理年度道路修復工程,部分已施作完成之工程公益性質薄弱,經審計機關建請檢討改善,已訂定相關作業規範,提升公共資源運用效益
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下稱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苗栗縣三灣鄉公所辦理道路修復相關工程,部分標的僅供少數特定人使用或受益,公益性質薄弱,且尚未建立公平合理之標準作業流程機制,經促請檢討改善,已訂頒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工程施工地點必要性認定基準,使公共資源運用更具公平性及正當性。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為提升道路品質,於106至108年度辦理6件道路挖掘修復工程採購,總決標金額共計1,016萬3,000元,並陸續完工。苗栗縣審計室於109年5月查核發現,部分年度道路修復工程其施工項目及施作地點、範圍之決定等前置作業,非由主辦工程單位透由調查、現勘後決定其施作必要性,亦非經人民、團體、機關或法人依法提出陳情、申請或建議後,依一般正當程序為之,該公所尚未建立公平合理之標準作業流程,且部分工程施作完成後僅供少數特定人使用或受益,公益性質薄弱,經於109年6月23日函請檢討改善。
案經苗栗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已於109年7月13日訂頒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工程施工地點必要性認定基準,明定民眾或民意代表陳情、建議施設工程不予施作之認定基準,期藉由建立客觀嚴謹之前置作業程序,劃一認定標準,加強便民效率,提升公共資源運用效益。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為提升道路品質,於106至108年度辦理6件道路挖掘修復工程採購,總決標金額共計1,016萬3,000元,並陸續完工。苗栗縣審計室於109年5月查核發現,部分年度道路修復工程其施工項目及施作地點、範圍之決定等前置作業,非由主辦工程單位透由調查、現勘後決定其施作必要性,亦非經人民、團體、機關或法人依法提出陳情、申請或建議後,依一般正當程序為之,該公所尚未建立公平合理之標準作業流程,且部分工程施作完成後僅供少數特定人使用或受益,公益性質薄弱,經於109年6月23日函請檢討改善。
案經苗栗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已於109年7月13日訂頒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工程施工地點必要性認定基準,明定民眾或民意代表陳情、建議施設工程不予施作之認定基準,期藉由建立客觀嚴謹之前置作業程序,劃一認定標準,加強便民效率,提升公共資源運用效益。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