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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未依規定將巡查不合格場所納入室內空氣品質檢測對象,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再次巡查或檢測合格,以保障消費民眾健康

臺中市健身中心室內空氣品質檢測情形
臺中市健身中心室內空氣品質檢測情形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下稱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執行列管室內空氣品質公告場所檢測作業,未依規定將二氧化碳巡查不合格場所納入檢測對象,經促請檢討改善,已再次巡查或檢測合格,以維護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保障消費民眾健康。
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12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執行公告場所之現場檢查、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環保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公告之列管對象,分別於103年1月23日(第1批)及106年1月11日(第2批)公告臺中市應列管室內空氣品質之場所合計134家。臺中市審計處於109年3月查核發現,依據108年臺中市逸散源及室內空品管制計畫工作計畫書,檢測場所之篩選原則為二氧化碳巡查不合格者,惟環保局108年度篩選25家公告場所,並未依上開篩選原則將二氧化碳巡查不合格場所,如〇〇運動中心〇〇店、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臺中市第一服務站列為檢測對象,經於109年5月18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中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環保局於109年5月27日至〇〇運動中心〇〇店辦理二氧化碳巡查、109年8月6日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臺中市第一服務站進行檢測,巡查及檢測結果,已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以維護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保障消費民眾健康。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施政主題細項: 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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