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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辦理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尚乏明確時限規範,不利落實政府採購法防堵措施,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訂定刊登不良廠商之作業時效規範,以周延法制並維護政府採購秩序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入口網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入口網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下稱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違反政府採購法之不良廠商停權作業,因尚乏明確作業時限規範可供遵循,處理時程落差甚大,歷時最長者甚達991日,經促請檢討改善,已訂定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效作業規範,以周延法制並維護政府採購秩序。
政府採購涉及公平及公益性,對於採購品質須有一定要求,當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之違法不當行為,被認定不適合承攬政府標案時,招標機關應依同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公告禁止該廠商投標政府採購案,就其違失情節依同法第103條規定期間,實施1至3年之停權處分,以建立防堵措施,避免其他政府機關受害。新北市審計處於107年10月查核發現,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於106年1月至107年6月間,將不良廠商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案件計45件,其中廠商未提出異議及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為申訴無理由(維持原異議處理),卻逾30日始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計24件,歷時最長者甚達991日,係因該府對於刊登作業之處理時效尚乏規範所致,經於107年11月23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新北市政府已於109年6月22日訂定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處理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效注意事項,規範廠商未提出異議或申訴、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通知申訴不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採購法或並無不實者,應於查證確認或收受審議判斷書之次日起,依公文處理程序簽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宜,並於簽准之次日起3個工作日完成刊登作業,以周延法制並維護政府採購秩序。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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