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辦理南勢滯洪池管理作業,未建立滯洪設施操作規定,亦未設置警告標語,並加強巡檢,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建立操作規定及加強巡檢,並設置警告標語,以維護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審計室(下稱新竹市審計室)查核發現,新竹市政府辦理南勢滯洪池管理作業,未建立操作規定,亦未設置警告標語,並加強巡檢,經促請檢討改善,已依規定建立操作規定及加強巡檢,並設置警告標語,確保滯洪池於暴雨時發揮滯洪功能,以維護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新竹市政府為防治水患,於新竹市南勢段29地號及52地號等土地設置永久性滯洪池設施,以助排水機能發揮功能。依據排水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管理機關應就滯洪池建立操作規定及管理員名冊,指定專人保管。另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94條規定,永久性滯洪設施在不影響其滯洪功能之情形下,得依實際需要作多目標用途。復依同規範第97條規定,滯洪設施出水口之攔污柵應隨時檢修,清除雜物,周圍應設置警告標語。新竹市審計室於108年10月查核發現,該府於南勢段29地號之滯洪池上,興建南勢農村社區多功能活動中心,且毗鄰南勢段52地號滯洪池,其地下1層為滯洪池兼具開放式空間停車場多目標用途,惟未建立滯洪池設施操作規定及管理員名冊,亦未有出水口攔污柵巡檢紀錄及設置警告標語,經於108年12月6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新竹市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新竹市政府業於109年4月建立南勢滯洪設施操作規定及管理員名冊,指定專人保管,並加強出水口攔污柵巡檢,及於1樓停車場入口及B1臨時停車場設置警告標語,確保滯洪池於暴雨時發揮滯洪功能,以維護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新竹市政府為防治水患,於新竹市南勢段29地號及52地號等土地設置永久性滯洪池設施,以助排水機能發揮功能。依據排水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管理機關應就滯洪池建立操作規定及管理員名冊,指定專人保管。另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94條規定,永久性滯洪設施在不影響其滯洪功能之情形下,得依實際需要作多目標用途。復依同規範第97條規定,滯洪設施出水口之攔污柵應隨時檢修,清除雜物,周圍應設置警告標語。新竹市審計室於108年10月查核發現,該府於南勢段29地號之滯洪池上,興建南勢農村社區多功能活動中心,且毗鄰南勢段52地號滯洪池,其地下1層為滯洪池兼具開放式空間停車場多目標用途,惟未建立滯洪池設施操作規定及管理員名冊,亦未有出水口攔污柵巡檢紀錄及設置警告標語,經於108年12月6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新竹市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新竹市政府業於109年4月建立南勢滯洪設施操作規定及管理員名冊,指定專人保管,並加強出水口攔污柵巡檢,及於1樓停車場入口及B1臨時停車場設置警告標語,確保滯洪池於暴雨時發揮滯洪功能,以維護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發布單位:
新竹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新竹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水利、公共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