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對轄內已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之區段徵收區內土地及未辦登記工廠土地仍課徵田賦,未予改課,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釐正稅籍並依法補徵稅款,維護租稅公平正義

嘉義市湖子內區段徵收地區
嘉義市湖子內區段徵收地區
審計部臺灣省嘉義市審計室(下稱嘉義市審計室)查核發現,嘉義市湖子內區段徵收區已開發完竣,原農業區土地已依都市計畫變更非作農業使用,及部分未辦登記工廠座落土地未供農用,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下稱財政稅務局)仍按田賦課徵,經函請檢討改善,財政稅務局已全面清查,釐正稅籍資料,並補徵稅款565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正義。
依土地稅法第14條及第22條規定,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定之農業區、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或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徵收田賦。財政部79年6月18日台財稅字第790135202號函釋: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嘉義市審計室於108年10月運用QGIS、ACL稽核軟體,經以內政部地政司土地開發資訊系統湖子內區段徵收區圖資、嘉義市政府建設處列管之未辦登記工廠清冊及國土測繪中心提供之嘉義市地籍資料與財政稅務局提供之地價稅資料勾稽,發現湖子內區段徵收區部分原農業區土地已依都市計畫自106年5月變更作為住宅區、商業區、休閒專用區等用途,及部分土地上有建築物,屬未辦登記工廠,未供農業使用,仍按田賦課徵,未依法改課地價稅,經於109年1月31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嘉義市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財政稅務局已就湖子內區段徵收區土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實施全面清查結果,改課地價稅者計有145筆,面積8萬餘平方公尺,補徵稅額為565萬餘元,並釐正相關稅籍資料,嗣後將積極蒐集多元資料及圖資,加強清查,以維護租稅公平正義。
發布單位: 嘉義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