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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為轄內共同管道系統之主管機關,惟未積極接管第77期市地重劃區已完工驗收之共同管道系統,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落實接管,俾利未來道路管理及市容觀瞻

第77期市地重劃區共同管道系統
第77期市地重劃區共同管道系統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下稱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稱工務局)為轄內共同管道系統設備之主管機關,對其他機關已建設完成之共同管道系統遲未完成接管作業,亦未依規定責成權責單位繳納使用共同管道之管理及維護費,經函請檢討改善,工務局業已接管共同管道系統,並收取管理及維護費,有助道路後續維護管理及市容觀瞻。
按共同管道法第5條、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第3條規定,直轄市主管機關掌理共同管道系統規劃、建設及管理等事項,共同管道建設完工後3個月內,工程主辦機關及參與之管線事業機關應提撥總工程經費之5%成立經費專戶;高雄市政府105年12月16日函示,公辦及自辦市地重劃工程之寬頻管道及共同管道採共構方式辦理,共同管道驗收合格後,移由主管機關工務局辦理後續管理維護事宜。高雄市審計處於108年3月查核發現,第77期市地重劃區共同管道系統,由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處興辦,業於106年12月完工驗收,部分管線單位已進駐佈纜,惟工務局以相關管線圖資尚未完成建置,及工程仍屬保固期間(108年12月屆滿)而遲未接管。嗣高雄市審計處109年3月追蹤查核發現,工務局仍未完成接管作業,且相關設施亦未登帳管理,並責成工程主辦機關及管線事業單位儘速繳納使用管道系統之管理及維護費等情事,經分別於108年6月4日及109年5月19日函請研謀改善。
嗣經高雄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工務局業於109年6月邀集工程主辦機關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管線事業單位,召開市地重劃區共同管道系統設置、驗收接管研討會議,經決議明定共同管道驗收合格之移管作業程序外,業已完成第77期市地重劃區共同管道系統接管,並於同年7月向工程主辦機關及管線事業單位追繳使用期間之管理及維護費計404萬餘元,有助道路後續維護管理及市容觀瞻。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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