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環境保護局辦理固定污染源許可審查及查核管制計畫成效欠佳,無法有效防制空氣污染,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依規定查處並輔導業者完成固定污染源許可證異動申請,有助改善空氣品質
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下稱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彰化縣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辦理固定污染源許可審查及查核管制計畫成效欠佳,無法有效防制固定污染源所造成之空氣污染,經促請檢討改善,已依規定裁處違規業者並輔導完成許可異動申請,有助改善空氣品質。
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及第22條規定,公私場所應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許可證記載之各項許可條件、數值,得有10%之容許差值。彰化縣審計室於108年3月查核發現,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公私場所業者於106及107年度申報各製程「原燃料實際使用量」超逾「許可證核定量10%之容許差值」者,計66個製程;逾期申報空氣污染物排放監測(檢驗)測定結果者,計12個排放口;未依許可證核定內容設置污染設備者,計14個製程等異常情事,惟環保局未積極查明並通知業者改善或依規定妥處,經於108年5月17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彰化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截至109年3月底止,環保局派員現場查驗前揭製程之原燃料實際使用量及污染設備設置情形、排放口檢測類型及頻率之合規性,並輔導業者完成補正申報事宜、或停用上開未依許可證核定內容設置之污染設備、或完成許可證異動申請,且裁處違規業者罰鍰及審查費收入合計114萬餘元;另尚加強宣導固定污染源許可證申請及空氣污染物排放申報等相關法規,以健全管理作業及有助改善空氣品質。
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及第22條規定,公私場所應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許可證記載之各項許可條件、數值,得有10%之容許差值。彰化縣審計室於108年3月查核發現,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公私場所業者於106及107年度申報各製程「原燃料實際使用量」超逾「許可證核定量10%之容許差值」者,計66個製程;逾期申報空氣污染物排放監測(檢驗)測定結果者,計12個排放口;未依許可證核定內容設置污染設備者,計14個製程等異常情事,惟環保局未積極查明並通知業者改善或依規定妥處,經於108年5月17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彰化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截至109年3月底止,環保局派員現場查驗前揭製程之原燃料實際使用量及污染設備設置情形、排放口檢測類型及頻率之合規性,並輔導業者完成補正申報事宜、或停用上開未依許可證核定內容設置之污染設備、或完成許可證異動申請,且裁處違規業者罰鍰及審查費收入合計114萬餘元;另尚加強宣導固定污染源許可證申請及空氣污染物排放申報等相關法規,以健全管理作業及有助改善空氣品質。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彰化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