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辦理印花稅稽徵作業,未確實掌握稅源,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依法補徵並強化印花稅勾稽機制,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下稱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下稱稅捐稽徵處)稽徵廠商承攬工程契據應繳納印花稅,未落實運用跨機關資料勾稽檢核,致轄內部分建築及營建工程業者承攬工程契據漏未報繳印花稅,經促請檢討改善,已依法補徵,並加強勾稽檢核機制,維護租稅公平。
依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印花稅以左列憑證為課徵範圍:……四、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新北市審計處於107年10月間運用電腦輔助稽核軟體,比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供105至106年度建築工程類營業稅清冊檔,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提供105至106年度營建工程開工清冊等資料,與稅捐稽徵處提供近5(103至107)年度印花稅承攬契據大額繳款書資料勾稽結果,發現承攬轄區工程案件,有254件無印花稅繳納資料,經於108年1月31日函請稅捐稽徵處查明妥處。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稅捐稽徵處已於109年5月底完成清查及釐正相關稅籍資料,補徵印花稅計76筆,補徵金額514萬餘元,嗣後加強比對新北市政府所提供開工報告書之承攬廠商等資料,並自財政資訊中心匯入營業稅,選定營業額較大,且承攬契據明確者擴大檢查,及隨時上網蒐集政府招標工程相關資料下載比對運用,健全印花稅勾稽檢核機制,維護租稅公平。
依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印花稅以左列憑證為課徵範圍:……四、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新北市審計處於107年10月間運用電腦輔助稽核軟體,比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供105至106年度建築工程類營業稅清冊檔,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提供105至106年度營建工程開工清冊等資料,與稅捐稽徵處提供近5(103至107)年度印花稅承攬契據大額繳款書資料勾稽結果,發現承攬轄區工程案件,有254件無印花稅繳納資料,經於108年1月31日函請稅捐稽徵處查明妥處。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稅捐稽徵處已於109年5月底完成清查及釐正相關稅籍資料,補徵印花稅計76筆,補徵金額514萬餘元,嗣後加強比對新北市政府所提供開工報告書之承攬廠商等資料,並自財政資訊中心匯入營業稅,選定營業額較大,且承攬契據明確者擴大檢查,及隨時上網蒐集政府招標工程相關資料下載比對運用,健全印花稅勾稽檢核機制,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