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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辦理過溝排水多功能調節(滯洪池)工程,未考量於學校用地設置滯洪池不利未來滯洪功能維持及設校發展,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變更為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持續提供滯洪功能

滯洪池工程完工後照片
滯洪池工程完工後照片
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下稱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彰化縣政府辦理員林鎮(於104年8月8日改制為員林市)過溝排水多功能調節(滯洪池)工程,未考量於都市計畫學校用地興建滯洪池,後續設校建築物可能影響滯洪池既有功能,且滯洪池運作亦將影響學校設施正常使用,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變更原學校用地(文中小二)為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以持續提供滯洪功能及民眾休憩空間。
彰化縣政府為改善員林市東區淹水問題,於104年11月26日發包辦理「彰化縣員林鎮過溝排水多功能調節(滯洪池)工程」,面積約2.53公頃,決標金額1億6,619萬餘元,契約工期530日曆天。彰化縣審計室於105年10月查核發現,該工程基地位於員林都市計畫文中小二用地,該府規劃於滯洪池完成後,於120年再完成校舍興建,並將滯洪池未蓄水時作為操場、運動場及遊樂器材區使用,惟未妥為考量後續設校建築物可能影響滯洪池既有功能,且滯洪池每年預計滯洪2至3次,亦影響學校設施正常使用,經於105年12月8日函請研謀改善。
嗣經彰化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該府於107年7月19日完成滯洪池工程驗收,經於暴雨時啟動滯洪池調節功能,已可有效抑制員林市東區積淹水情形,為確保滯洪池維持永久滯洪功能,並使土地與地上設施之管理使用權責一致,該府於107年11月29日委外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作業,將原學校用地(文中小二)變更為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該都市計畫變更已於109年4月21日公告實施,該滯洪池將可持續為員林市東區提供滯洪保護功能,並提供當地民眾平日休憩空間。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彰化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水利、地政、都市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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