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公共場所經認證為AED安心場所,部分場所屆期卻未重新申請認證而失其效力,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開辦急救設施專業訓練課程,提升安心場所有效認證家數,建構安心可信賴之公共環境
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下稱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花蓮縣公共場所設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下稱AED)且經認證之安心場所,惟部分場所因屆期未重新申請認證而失其效力,影響整體急救資源救護需求,經促請花蓮縣衛生局研謀改善,已加強開辦急救設施專業訓練課程,提升安心場所認證家數,營造民眾安全可信賴之公共環境。
行政院衛生署102年7月11日訂定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縣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得辦理AED安心場所之認證,設置AED場所70%員工完成接受AED相關訓練者,得申請認證,通過認證者,核發證書,有效期限為3年,期限屆滿前,應重新申請認證,屆期未申請認證者,其原證書失其效力。花蓮縣審計室於107年3月查核發現,截至107年2月底止,花蓮縣內計有215處公共場所設置AED,其中經認證為AED安心場所者計156處,惟扣除認證效期已屆滿未再重新申請認證41處,有效認證之安心場所僅餘115處。鑑於花蓮縣幅員廣闊,急救資源不敷及時到位,又轄內旅遊觀光熱門區域,每逢假日常湧入大量遊客參訪,為維護民眾緊急救護需求,經於107年5月7日函請花蓮縣衛生局研謀改善。
嗣經花蓮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花蓮縣衛生局已加強開辦急救設施專業訓練課程,積極推動AED安心場所認證,截至109年4月底止,全縣有效安心認證之場所計131處,較107年2月底新增16處,增幅13.91%,提升公共場所環境安全保健設施可信賴度。
行政院衛生署102年7月11日訂定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縣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得辦理AED安心場所之認證,設置AED場所70%員工完成接受AED相關訓練者,得申請認證,通過認證者,核發證書,有效期限為3年,期限屆滿前,應重新申請認證,屆期未申請認證者,其原證書失其效力。花蓮縣審計室於107年3月查核發現,截至107年2月底止,花蓮縣內計有215處公共場所設置AED,其中經認證為AED安心場所者計156處,惟扣除認證效期已屆滿未再重新申請認證41處,有效認證之安心場所僅餘115處。鑑於花蓮縣幅員廣闊,急救資源不敷及時到位,又轄內旅遊觀光熱門區域,每逢假日常湧入大量遊客參訪,為維護民眾緊急救護需求,經於107年5月7日函請花蓮縣衛生局研謀改善。
嗣經花蓮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花蓮縣衛生局已加強開辦急救設施專業訓練課程,積極推動AED安心場所認證,截至109年4月底止,全縣有效安心認證之場所計131處,較107年2月底新增16處,增幅13.91%,提升公共場所環境安全保健設施可信賴度。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花蓮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醫療保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