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辦理路外收費停車場登記及管理作業未臻確實,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加強稽查及輔導,減少無證違規營業情形,有效維護民眾停車權益
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以下簡稱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彰化縣政府辦理路外收費停車場登記管理作業,對於已設立營業稅籍惟未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之業者,未落實稽查及管理,經促請檢討改善,已加強稽查及輔導業務,有效減少無證違規營業情形,維護民眾停車權益。
依據停車場法第20條、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路外公共停車場應於開放使用前,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並經地方主管機關詳為審核交通影響、停車空間需求及停車場出入口動線等事項後,領有地方主管機關核發之停車場登記證,始得依法營業。彰化縣審計室於108年4月查核發現,截至108年3月底止,彰化縣政府列管並發給停車場登記證之路外停車場計71家,經運用「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之全國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及該府列管發給停車場登記證清冊勾稽結果,縣內已設立營業稅籍惟未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之業者計54家,顯示縣內路外收費停車場違規營運情形嚴重,增加公共安全及交通秩序之潛存風險,經於108年6月6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彰化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彰化縣政府自108年10月起運用營業稅籍資料及派員實地稽查違規營業停車場,截至109年4月底止之稽查結果,輔導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者計5家、已申請停車場登記證尚在審理中者計12家,因現況與登記規範未合而停止營業者計22家,合計39家,占72.22%,已有效減少縣內停車場無證違規營業情形,並裁處違規業者罰鍰計32萬餘元,另持續輔導其營業合法化,有效維護民眾停車安全及消費權益。
依據停車場法第20條、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路外公共停車場應於開放使用前,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並經地方主管機關詳為審核交通影響、停車空間需求及停車場出入口動線等事項後,領有地方主管機關核發之停車場登記證,始得依法營業。彰化縣審計室於108年4月查核發現,截至108年3月底止,彰化縣政府列管並發給停車場登記證之路外停車場計71家,經運用「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之全國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及該府列管發給停車場登記證清冊勾稽結果,縣內已設立營業稅籍惟未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之業者計54家,顯示縣內路外收費停車場違規營運情形嚴重,增加公共安全及交通秩序之潛存風險,經於108年6月6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彰化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彰化縣政府自108年10月起運用營業稅籍資料及派員實地稽查違規營業停車場,截至109年4月底止之稽查結果,輔導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者計5家、已申請停車場登記證尚在審理中者計12家,因現況與登記規範未合而停止營業者計22家,合計39家,占72.22%,已有效減少縣內停車場無證違規營業情形,並裁處違規業者罰鍰計32萬餘元,另持續輔導其營業合法化,有效維護民眾停車安全及消費權益。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彰化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行政革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