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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未積極督促轄內事業單位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輔導歇業單位結清註銷勞退專戶,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積極清查並大幅減少未依法提撥單位及未結清專戶,保障勞雇雙方權益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勞工退休準備金宣導資料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勞工退休準備金宣導資料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下稱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南市政府勞工局(下稱勞工局)掌理臺南市勞工權益保障業務,惟未積極督促轄內事業單位按月及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暨輔導歇業單位結清及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以保障勞雇雙方權益,經函請研謀改善,已積極清查輔導改善,未按月提撥之事業單位及未結清專戶已大幅減少,保障勞雇雙方權益。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勞工局為保障勞工退休後之生活福祉,設有專責人員管理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作業並實施相關查核及催繳,以避免因雇主未依法提撥、提撥不足,或因歇業、清算、宣告破產而影響受僱勞工請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權益。臺南市審計處於108年3月查核發現,臺南市未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事業單位達1,524家,其中欠繳月數達12個月以上者有40家;轄內歇業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未結清或註銷者計250個帳戶,為避免影響勞雇雙方權益,經於108年5月函請勞工局研謀改善。
嗣經臺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勞工局已於108年6月進行清查與輔導,優先針對欠繳月數逾12個月之事業單位進行查核,並對歇業單位專戶逾50萬元者輔導其辦理專戶結清註銷事宜。截至109年3月底未按月提撥之事業單位已由1,524家降至789家,減少735家,比率48.23%,欠繳月數逾12個月者已由40家降至1家,減少39家;另轄內歇業事業單位專戶未結清及註銷者已由250個帳戶降至105個,減少145個,比率58%,未完成改善部分仍予列管並持續追蹤,以保障勞雇雙方權益。
發布單位: 台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台南市政府勞工局
施政主題細項: 勞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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