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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執行道路挖掘管控相關機制無法源依據,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修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減少道路重複挖埋及確保路面品質,保障民眾通行安全

聯合挖掘控管機制簡圖
聯合挖掘控管機制簡圖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下稱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稱工務局)執行道路挖掘相關管控機制尚乏相關法源,未能有效約制管線單位配合道路挖掘整合,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修正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下稱挖管自治條例),強化道路挖掘管理,減少重複挖埋及確保路面品質,保障民眾通行安全。
工務局為有效統整協調道路挖掘作業,於106年3月成立道路挖掘管理中心,專責道路挖掘管理。高雄市審計處於107年11月查核發現,高雄市每年申請道路挖掘許可案件約1萬件,挖掘面積約24萬餘平方公尺,該中心雖建置道路挖掘管理資訊系統,採取即時監控、聯合挖掘協調整合及要求採用抗載重防下陷回填材料等精進管理作為,惟相關管控機制尚乏法源依據;另對於翻修、改善之新鋪路面禁挖管制期限僅6個月,亦不利路面挖補作業協調整合及減少道路重複挖掘等,經於107年12月3日函請工務局檢討改善。
嗣經高雄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工務局已於108年8月修正挖管自治條例,並配合訂定道路挖掘管理施工維護要點,增訂挖掘整合機制及翻修、改善之新鋪路面禁挖管制延長至1年等相關規定,修正後自108年9月至109年4月,聯合挖掘整合達1,961件,減省重複挖掘面積約11,549平方公尺,降低道路挖掘次數 ,減少重複挖埋,確保路面品質及保障民眾通行安全。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都市發展、交通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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