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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辦理房屋稅稽徵作業,間有部分減免房屋稅案件與實際使用情形不符,影響政府稅收,經審計機關促請查明處理,已依法補徵稅款並釐正稅籍資料,維護租稅公平性

臺中市線上申請合法登記之工廠房屋稅減半畫面
臺中市線上申請合法登記之工廠房屋稅減半畫面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下稱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房屋稅稽徵作業,間有部分房屋係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惟該房屋之工廠登記已廢止或已歇業,或實際核課營業用稅率減半之房屋面積大於登記工廠面積,經函請查明處理,已釐正稅籍資料,依法補徵稅款計1,293萬餘元,並加強清查稅籍資料,增加政府稅收並維護租稅公平性。
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略以,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臺中市審計處於107年11月間運用電腦輔助稽核軟體,比對稅務局房屋稅徵課電子檔及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之工廠公告廢止、歇業登記、合法登記等電子檔結果發現,工廠已公告廢止登記證或已歇業,仍以營業用減半稅率課徵房屋稅者計41筆;核課營業用稅率減半之房屋面積大於登記工廠面積者計413筆,經於107年12月27日函請稅務局查明處理。
嗣經臺中市審計處追蹤處理結果,稅務局已於108年5月底完成清查及釐正相關稅籍資料,改課房屋稅計187筆、補徵稅額1,293萬餘元,嗣後將運用跨機關資料比對房屋稅徵課情形,持續加強辦理清查,增加政府稅收並維護租稅公平性。
發布單位: 台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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