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大同之家收費標準久未檢討,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兼顧社會福利公平原則,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下稱金門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金門縣大同之家(下稱大同之家)辦理老人收容福利政策,落實其安養及養護生活,惟收費標準自98年訂頒實施以來迄未檢討,不符社會福利公平原則,經促請研謀改善,已調整自費安養住民收費標準,兼顧社會福利公平原則,並有效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依金門縣大同之家院民收容自治條例第24條規定,自費老人生活服務費收費標準由大同之家依實際需要訂定,並報金門縣政府核定實施;另依規費法第11條規定,規費之收費基準,業務主管機關應考量以往費用或成本變動趨勢,每3年至少應辦理一次。金門縣審計室於107年9月查核發現,大同之家共進駐自費安養老人65名(含單人房43間,雙人房11間),及自費養護住民26名,其所訂自費老人生活服務費(含安養及養護)收費標準,自98年10月訂頒實施以來迄未檢討,每年安養護總成本由104年之317萬餘元攀升至107年之351萬餘元,增幅約10.84%,加重政府財政負擔,有違社會福利公平原則,經於107年11月27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金門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大同之家於108年4月6日召開調整收費標準座談會,與住民家屬溝通取得共識,並經金門縣政府同意核定自109年2月1日起,自費安養老人收費標準分3年(109至111年)調整,每年調增1,000元,其中單人房由每人每月7,000元調增至10,000元,雙人房由每人每月5,000元調增至8,000元;另自費養護住民收費標準,由每人每月20,000元,調增至21,000元。案經大同之家依目前自費安養單人房43間,雙人房11間,自費養護22間,計算109至111年自費安養護收入將可增加538萬餘元,兼顧社會福利公平原則,並有效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依金門縣大同之家院民收容自治條例第24條規定,自費老人生活服務費收費標準由大同之家依實際需要訂定,並報金門縣政府核定實施;另依規費法第11條規定,規費之收費基準,業務主管機關應考量以往費用或成本變動趨勢,每3年至少應辦理一次。金門縣審計室於107年9月查核發現,大同之家共進駐自費安養老人65名(含單人房43間,雙人房11間),及自費養護住民26名,其所訂自費老人生活服務費(含安養及養護)收費標準,自98年10月訂頒實施以來迄未檢討,每年安養護總成本由104年之317萬餘元攀升至107年之351萬餘元,增幅約10.84%,加重政府財政負擔,有違社會福利公平原則,經於107年11月27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金門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大同之家於108年4月6日召開調整收費標準座談會,與住民家屬溝通取得共識,並經金門縣政府同意核定自109年2月1日起,自費安養老人收費標準分3年(109至111年)調整,每年調增1,000元,其中單人房由每人每月7,000元調增至10,000元,雙人房由每人每月5,000元調增至8,000元;另自費養護住民收費標準,由每人每月20,000元,調增至21,000元。案經大同之家依目前自費安養單人房43間,雙人房11間,自費養護22間,計算109至111年自費安養護收入將可增加538萬餘元,兼顧社會福利公平原則,並有效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發布單位:
金門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金門縣大同之家
施政主題細項:
地方自治事項,民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