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民政局轄管各戶政事務所之資源運用、人力配置及業務量存有差距,人力負擔未盡衡平,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完成組織整併,有效縮小人力負擔差距,撙節人事費用,並提升行政效能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下稱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政府民政局(下稱民政局)轄管戶政事務所(下稱戶所)高達33戶所,惟部分戶所行政資源、人力配置及業務量間有不同,人力負擔未盡衡平等情事,經促請檢討改善,已就各轄區人口數、業務消長及區域特性等,重新規劃整併為18戶所,有效提升行政效能,節省公帑支出。
戶籍法第5條規定,戶籍登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其轄區內分設戶所辦理。各地方政府可依轄區範圍人口、地方特性等斟酌考量設置戶所,又隨資訊科技發展,陸續開放各項戶政業務可異地申請,亦改變既有之人力配置及業務需求模式。高雄市審計處於105年3月及10月查核發現,高雄市縣於99年底合併後遽增為40戶所,民政局雖於102年針對7個編制員額6人以下之戶所進行調整,惟仍高達33戶所,又以其資源運用、人力配置及業務量分析,間有編制員額、業務投入成本、平均每員額負擔之業務量差距甚大,產生戶所間人力負荷不一等情事;惟迄106年8月底該處再追蹤,民政局仍在研議整併計畫階段,經分別於105年5月16日、106年1月5日及107年1月8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高雄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民政局已於107年5月研擬高雄市戶政事務所組織調整實施計畫,經高雄市政府同年8月核准,並於109年3月23日完成整併作業,由33戶所整併為18戶所,每年撙節人事費用約1,951萬餘元及減量公文書約6萬5千件,大幅節省公帑支出、縮小業務量人力負擔差距,並提升行政效能。
戶籍法第5條規定,戶籍登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其轄區內分設戶所辦理。各地方政府可依轄區範圍人口、地方特性等斟酌考量設置戶所,又隨資訊科技發展,陸續開放各項戶政業務可異地申請,亦改變既有之人力配置及業務需求模式。高雄市審計處於105年3月及10月查核發現,高雄市縣於99年底合併後遽增為40戶所,民政局雖於102年針對7個編制員額6人以下之戶所進行調整,惟仍高達33戶所,又以其資源運用、人力配置及業務量分析,間有編制員額、業務投入成本、平均每員額負擔之業務量差距甚大,產生戶所間人力負荷不一等情事;惟迄106年8月底該處再追蹤,民政局仍在研議整併計畫階段,經分別於105年5月16日、106年1月5日及107年1月8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高雄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民政局已於107年5月研擬高雄市戶政事務所組織調整實施計畫,經高雄市政府同年8月核准,並於109年3月23日完成整併作業,由33戶所整併為18戶所,每年撙節人事費用約1,951萬餘元及減量公文書約6萬5千件,大幅節省公帑支出、縮小業務量人力負擔差距,並提升行政效能。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施政主題細項:
戶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