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轄屬部分機關用電契約容量訂定未臻周妥,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督促檢討辦理用電評估作業,並與台電公司調整契約容量,強化節能管理及減省公帑支出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下稱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政府轄屬部分機關用電契約容量存有設定偏高或偏低,衍生電費偏高情事,經促請檢討改善,已督促各機關檢討辦理用電評估作業與調整契約容量,強化節能管理及減省公帑支出。
依台電公司電價表規定,電費計價區分夏季、非夏季、尖峰與離鋒時間用電定價,每月電費按裝置器具容量及數量,照適用電價計算,未超出契約容量者仍予計收基本電費,超出契約容量10%以下部分按2倍計收基本電費,超出契約容量10%以上部分按3倍計收基本電費。新北市審計處於108年3月查核發現,新北市政府轄屬機關單位106年9月至107年8月用電情形,其中貢寮區公所等26個機關單位之用電,部分月份用電經常需量占契約容量之比率未達8成,仍須計付該契約容量之基本電費,另水利局等26個機關單位之用電,屢有部分月份用電經常需量超逾契約容量,超逾部分須計付較高之基本電費,顯有用電契約容量訂定未臻周妥,而衍生電費偏高之情事,經於108年4月1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新北市政府已檢討辦理用電評估作業,除警察局新店分局等31個機關單位,經評估暫不調整用電契約容量外,貢寮區公所等14個機關單位,已自108年5月起與台電公司調高或調降用電契約容量,據新北市政府統計,截至108年12月底止,節省用電度數計47萬餘度、電費198萬餘元,強化節能管理及減省公帑支出。其餘人事處等7個機關單位,正依過去用電情形辦理合適之契約容量評估作業。
依台電公司電價表規定,電費計價區分夏季、非夏季、尖峰與離鋒時間用電定價,每月電費按裝置器具容量及數量,照適用電價計算,未超出契約容量者仍予計收基本電費,超出契約容量10%以下部分按2倍計收基本電費,超出契約容量10%以上部分按3倍計收基本電費。新北市審計處於108年3月查核發現,新北市政府轄屬機關單位106年9月至107年8月用電情形,其中貢寮區公所等26個機關單位之用電,部分月份用電經常需量占契約容量之比率未達8成,仍須計付該契約容量之基本電費,另水利局等26個機關單位之用電,屢有部分月份用電經常需量超逾契約容量,超逾部分須計付較高之基本電費,顯有用電契約容量訂定未臻周妥,而衍生電費偏高之情事,經於108年4月1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新北市政府已檢討辦理用電評估作業,除警察局新店分局等31個機關單位,經評估暫不調整用電契約容量外,貢寮區公所等14個機關單位,已自108年5月起與台電公司調高或調降用電契約容量,據新北市政府統計,截至108年12月底止,節省用電度數計47萬餘度、電費198萬餘元,強化節能管理及減省公帑支出。其餘人事處等7個機關單位,正依過去用電情形辦理合適之契約容量評估作業。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新北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能源、地方自治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