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間有部分土地非作農業使用,惟仍按田賦課徵,及違章工廠未課徵房屋稅,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釐正稅籍並依法補徵稅款,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下稱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下稱稅捐處)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核有部分土地非作農業使用,仍按田賦課徵,及違章工廠未課徵房屋稅,經促請檢討改善,已釐正稅籍並依法補徵稅款,維護租稅公平。
依土地稅法第14條、第22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規定,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惟田賦自76年起停徵;財政部79年6月18日台財稅第790135202號函釋,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又財政部69年7月16日台財稅字第35758號函釋,房屋凡供營業用者,不論營利事業有否取得執照,均應按營業稅率課徵房屋稅,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自不例外。高雄市審計處於107年11月運用電腦稽核軟體及地理圖資系統,勾稽稅捐處提供之地價稅及房屋稅資料發現,107年度部分列管適用田賦優惠之土地,已搭建作為違章工廠或搭設太陽光電使用,未依法改課地價稅及房屋稅,經於108年1月22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高雄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稅捐處已於108年12月底完成清查及釐正相關稅籍935筆,補徵地價稅及房屋稅1,438萬餘元,嗣後並持續加強辦理清查,維護租稅公平。
依土地稅法第14條、第22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規定,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惟田賦自76年起停徵;財政部79年6月18日台財稅第790135202號函釋,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又財政部69年7月16日台財稅字第35758號函釋,房屋凡供營業用者,不論營利事業有否取得執照,均應按營業稅率課徵房屋稅,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自不例外。高雄市審計處於107年11月運用電腦稽核軟體及地理圖資系統,勾稽稅捐處提供之地價稅及房屋稅資料發現,107年度部分列管適用田賦優惠之土地,已搭建作為違章工廠或搭設太陽光電使用,未依法改課地價稅及房屋稅,經於108年1月22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高雄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稅捐處已於108年12月底完成清查及釐正相關稅籍935筆,補徵地價稅及房屋稅1,438萬餘元,嗣後並持續加強辦理清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