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對進入司法訴訟程序之廢棄物清理違規案件,未妥為控管法院判刑結果,致有部分案件迄未裁罰,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裁罰並強化嗣後違規案件之管理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下稱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廠商違規清除廢棄物涉及刑事責任,經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舉發進入司法訴訟之案件,卻未妥為控管,致有部分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迄未裁罰,經函請檢討改善,環保局已對行為人裁罰,並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於相關系統建構刑事專區,定期介接判決資料,強化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之管理。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規定,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北市審計處於108年3月運用環保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資訊管理系統」及司法院法學檢索資料庫等跨領域資料庫資料相互勾稽分析,發現部分廠商未領有廢棄物清理許可文件,卻從事相關業務,經環保局以違反上開規定舉發,因涉及刑事責任進入司法訴訟程序,環保局卻未妥為管控各該案件之後續判決結果,致有部分案件經法院裁判緩刑確定後,迄未依行政罰法及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裁罰之情事,經於108年5月1日函請檢討改進。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環保局已於108年10月對相關緩刑確定案件之行為人開立裁處書及裁罰共22萬餘元,並於108年6月建請環保署於「環保稽查處分管制系統」建構「刑事專區」,環保署已於109年3月完成建置,嗣後進入司法訴訟程序之案件,可藉由於「移送年度」、「移送機關」及「移送文號」等欄位鍵入相關資料,定期介接法院判決資料,以強化廢棄物清理違規案件之管理。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規定,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北市審計處於108年3月運用環保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資訊管理系統」及司法院法學檢索資料庫等跨領域資料庫資料相互勾稽分析,發現部分廠商未領有廢棄物清理許可文件,卻從事相關業務,經環保局以違反上開規定舉發,因涉及刑事責任進入司法訴訟程序,環保局卻未妥為管控各該案件之後續判決結果,致有部分案件經法院裁判緩刑確定後,迄未依行政罰法及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裁罰之情事,經於108年5月1日函請檢討改進。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環保局已於108年10月對相關緩刑確定案件之行為人開立裁處書及裁罰共22萬餘元,並於108年6月建請環保署於「環保稽查處分管制系統」建構「刑事專區」,環保署已於109年3月完成建置,嗣後進入司法訴訟程序之案件,可藉由於「移送年度」、「移送機關」及「移送文號」等欄位鍵入相關資料,定期介接法院判決資料,以強化廢棄物清理違規案件之管理。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施政主題細項:
環境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