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辦理公有停車場委託經營管理,未依規定編列場站修繕與智慧停車系統建置預算,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編列相關預算,督促廠商積極履約,提升停車環境品質,達成計畫預期成效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下稱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辦理公有停車場委託經營管理,未依規定編列場站維修及智慧停車等支出預算,以勞務採購進行招標,復未監督廠商覈實履約,致部分停車場啟用後,遲未建置停車設備派員管理,影響停車安全及民眾使用權益,經促請研謀改善,已編列相關預算,並加強採購人員教育訓練及監督廠商積極履約,提升停車環境空間品質,達成計畫預期成效。
桃園市政府為因應改制直轄市,推動桃園市公有停車場活化改造工作,以提升停車率及環境服務品質,於103年起以勞務採購委託廠商經營管理,並由轄內區公所辦理履約,迄至105年3月完成勞務採購決標共8案(31處停車場)。桃園市審計處於105年11月查核發現,上開勞務採購係由廠商向機關繳納權利金,該府交通局未依規定編列支出預算,逕將部分權利金收入抵場站修繕及智慧停車與收費系統等設備建置費,復未落實監督廠商履約,致中壢、楊梅區部分停車場啟用後,遲未建置相關設備及派員管理,影響民眾停車安全及使用權益,經於106年8月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桃園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該府交通局已研議有關公有停車場委外經營屬收入性採購,自107年度起改依政府採購法第99條規定辦理,並編列路外停車場維護改善預算3,500萬元,另責請中壢、楊梅區公所督促廠商確實依約建置設備,及定期邀集各區公所召開督導會議,列管各停車場委託經營管理情形,加強內部控制機制,截至108年底止,已完成停車場委託經營採購案決標共25案(56處),預計權利金收入計4億6,962萬餘元,有助提升停車場服務環境品質及充裕市庫歲入,達成計畫預期效益。
桃園市政府為因應改制直轄市,推動桃園市公有停車場活化改造工作,以提升停車率及環境服務品質,於103年起以勞務採購委託廠商經營管理,並由轄內區公所辦理履約,迄至105年3月完成勞務採購決標共8案(31處停車場)。桃園市審計處於105年11月查核發現,上開勞務採購係由廠商向機關繳納權利金,該府交通局未依規定編列支出預算,逕將部分權利金收入抵場站修繕及智慧停車與收費系統等設備建置費,復未落實監督廠商履約,致中壢、楊梅區部分停車場啟用後,遲未建置相關設備及派員管理,影響民眾停車安全及使用權益,經於106年8月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桃園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該府交通局已研議有關公有停車場委外經營屬收入性採購,自107年度起改依政府採購法第99條規定辦理,並編列路外停車場維護改善預算3,500萬元,另責請中壢、楊梅區公所督促廠商確實依約建置設備,及定期邀集各區公所召開督導會議,列管各停車場委託經營管理情形,加強內部控制機制,截至108年底止,已完成停車場委託經營採購案決標共25案(56處),預計權利金收入計4億6,962萬餘元,有助提升停車場服務環境品質及充裕市庫歲入,達成計畫預期效益。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