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公共自行車T-Bike頻有無車可借情形,經審計機關促請臺南市政府交通局研謀改善,已延長委託廠商調撥時間並規範缺車超過時間之扣款機制,以提升整體服務品質及滿足民眾租借需要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下稱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下稱交通局)委外經管臺南市公共自行車(T-Bike),契約規範廠商調撥人車數量不足因應民眾租借需要,致部分站點頻於上下午上下班及上下學時段,出現無車可借情形,影響民眾使用權益,經函請檢討改善,該局已重新簽定契約時,規範廠商應提早於上午7點進行調撥,調度作業時間延長至晚間23點,並要求廠商增加調撥人車數,尖峰時段缺車總時間不得超過200分鐘,否則扣減營運費用,以提升整體服務品質及滿足民眾使用需要。
臺南市政府為推廣民眾騎乘公共自行車作為短程接駁運具,以達成改善環境污染及完成公共運輸最後一哩路服務目的,截至107年底止,建置55處T-Bike租賃站並委託廠商營運,惟間有民眾於1999市民專線反映於通勤、通學尖峰時段缺車嚴重,經臺南市審計處於108年1月查核發現,T-Bike租賃站點缺車情形嚴重,主要係廠商調度量能不足,且委託經營契約未將車輛調撥成效納入績效指標規範,亦未有扣罰款等懲罰機制,致部分租賃站於尖峰時段時,頻出現無車可借之情形,先後於108年2及10月函請交通局研謀有效監督廠商即時調撥之措施,以確保T-Bike營運服務品質。
案經臺南市審計處追蹤結果,該局已於108年11月19日重新辦理委託營運契約,增訂「提升服務品質計畫」,要求廠商調度人力由前契約之平日上午2人2車調整為3人3車;並延長調撥時間,由原契約之上午8點迄晚上10點30分,提早自上午7點開始並延長迄晚間23點,以因應使用者通勤、通學等需求;並明文規定每日尖峰時段內(上午7時至10時59分,及下午16時至19時59分,計8小時)合計缺車及缺位時間應不超過200分鐘等措施,促使廠商積極調撥自行車,避免缺車時間過久,影響民眾使用權益。藉由增加廠商調撥量能,T-Bike缺車情形已見明顯改善,將持續監督交通局改善作為,以維護民眾使用權益,營造臺南市綠色城市形象。
臺南市政府為推廣民眾騎乘公共自行車作為短程接駁運具,以達成改善環境污染及完成公共運輸最後一哩路服務目的,截至107年底止,建置55處T-Bike租賃站並委託廠商營運,惟間有民眾於1999市民專線反映於通勤、通學尖峰時段缺車嚴重,經臺南市審計處於108年1月查核發現,T-Bike租賃站點缺車情形嚴重,主要係廠商調度量能不足,且委託經營契約未將車輛調撥成效納入績效指標規範,亦未有扣罰款等懲罰機制,致部分租賃站於尖峰時段時,頻出現無車可借之情形,先後於108年2及10月函請交通局研謀有效監督廠商即時調撥之措施,以確保T-Bike營運服務品質。
案經臺南市審計處追蹤結果,該局已於108年11月19日重新辦理委託營運契約,增訂「提升服務品質計畫」,要求廠商調度人力由前契約之平日上午2人2車調整為3人3車;並延長調撥時間,由原契約之上午8點迄晚上10點30分,提早自上午7點開始並延長迄晚間23點,以因應使用者通勤、通學等需求;並明文規定每日尖峰時段內(上午7時至10時59分,及下午16時至19時59分,計8小時)合計缺車及缺位時間應不超過200分鐘等措施,促使廠商積極調撥自行車,避免缺車時間過久,影響民眾使用權益。藉由增加廠商調撥量能,T-Bike缺車情形已見明顯改善,將持續監督交通局改善作為,以維護民眾使用權益,營造臺南市綠色城市形象。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