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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未將縣轄新竹科學園區範圍之消防業務納列地方管轄,經審計機關建請內政部消防署積極協調改善,已正式承接縣轄範圍消防業務,提升消防業務執行之專業性,並統一事權,確保園區消防安全

新竹科學園區縣轄範圍消防業務財物點交
新竹科學園區縣轄範圍消防業務財物點交
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下稱新竹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新竹科學園區新竹縣轄範圍之消防業務係由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消防隊辦理,新竹縣政府(下稱縣府)尚未將上開消防業務納列地方管轄,經通報審計部建請內政部消防署積極協調改善,縣府已自109年1月1日起正式承接縣轄範圍消防業務,提升消防業務執行之專業性,並統一事權,確保園區消防安全,減低生命財產損失。
消防法第3條規定,消防主管機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及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11款規定,關於公共安全事項之縣(市)災害防救規劃及執行,為縣(市)自治事項。同法第21條規定,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新竹縣審計室於107年12月查核發現,新竹科學園區新竹縣轄範圍之消防業務係由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消防隊辦理,惟該隊係屬任務編組,非屬消防法規定之主管機關,由該隊辦理園區消防救災及安全防護管理適法性不無疑義。又內政部前於96年2月13日召開新竹園區消防業務移轉相關協商會議,並決議災害防救係地方自治事項,依消防法及地方制度法仍應回歸地方政府主政,惟歷經11年餘,縣府仍以人力設備不足且無延續性補助措施,表示無力承接,經於108年2月25日通報審計部建請內政部消防署積極協調改善。
嗣經新竹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縣府已自109年1月1日起正式承接縣轄範圍消防業務,提升消防業務執行之專業性,並統一事權,確保園區消防安全,減低生命財產損失。
發布單位: 新竹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新竹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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