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所屬機關註銷應收款項辦理方式不一致,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訂相關規範,已訂定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註銷應收款項與存貨及存出保證金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俾供各機關遵循
桃園市政府為強化所屬各機關辦理註銷應收歲入款及保留款作業事項,於104年4月27日訂定「桃園市政府各機關註銷應收歲入款及保留款作業要點」。桃園市審計處於108年11月抽查發現,上開作業要點僅規範註銷應收歲入款及保留款作業事項,至於註銷基金應收款項等是否適用未有相關規範,致有該府環境保護局註銷桃園市環境保護基金之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應收款項,係依上開作業要點規定,簽會該府財政局審核後,由該府函轉審計機關審核,與該府勞動局註銷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應收款項,係依「國營事業逾期欠款債權催收款及呆帳處理有關會計事務補充規定」,由該局自行函報審計機關審核等辦理方式不一致情形,經於108年12月9日函請桃園市政府研訂相關規範,俾供各機關遵循。
嗣經桃園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桃園市政府已於109年1月7日訂定「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註銷應收款項與存貨及存出保證金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明確規範所屬各機關註銷應收款項與存貨及存出保證金等各類應解繳公庫款項之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註銷基金應收款項亦適用之,並於該規定第2點中明定各機關對其經管之各項債權如有因公司解散、停業或當事人行方不明致無法收訖政府各類債權等各款情事,應報經主管機關核轉桃園市審計處審核,俟核定後,據以辦理註銷,並函知該府財政局及副知該府主計處,俾供各機關遵循。
嗣經桃園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桃園市政府已於109年1月7日訂定「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註銷應收款項與存貨及存出保證金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明確規範所屬各機關註銷應收款項與存貨及存出保證金等各類應解繳公庫款項之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註銷基金應收款項亦適用之,並於該規定第2點中明定各機關對其經管之各項債權如有因公司解散、停業或當事人行方不明致無法收訖政府各類債權等各款情事,應報經主管機關核轉桃園市審計處審核,俟核定後,據以辦理註銷,並函知該府財政局及副知該府主計處,俾供各機關遵循。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行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