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菸酒公司部分營業據點未提供發票儲存雲端載具服務,不利消費者享受E化服務,經審計部促請檢討,各服務場所均已導入雲端載具功能,創造優質行動支付環境,提升企業競爭力
審計部查核發現,臺灣菸酒公司(下稱菸酒公司)雖103年1月1日全面導入電子發票,惟部分營業據點及臺酒購物網未提供發票儲存雲端載具服務,不利消費者享受E化服務,經函請菸酒公司研謀改善,各服務場所均已導入電子發票儲存雲端載具功能,擴大行動支付應用場域,提升企業競爭力。
依據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營業人與非營業人交易使用電子發票,應於交易時依買受人所需,將下列事項提示或告知買受人:(一)可接受索取雲端發票之載具……。」第20點規定:「營業人應確保電子發票可連結至買受人持有之載具,以不列印證明聯為原則……。」第21點規定:「營業人應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經查菸酒公司設有營業所(站)等135處對外營業據點,並於103年1月1日全面導入電子發票,惟查尚有桃新營業所等10處營業據點未建置可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設備。另菸酒公司建置臺酒購物網站,透過電子商務平台推廣非菸酒類產品,惟僅提供開立二聯式或三聯式紙本發票供消費者選擇,經審計部於108年1月18日函請菸酒公司督促各營業據點配置前揭設備,並規劃臺酒購物網導入電子發票雲端儲存之功能,以利消費者享受E化服務。
嗣經審計部追蹤結果,截至108年11月底止,菸酒公司各營業據點均配置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設備,且臺酒購物網已提供電子發票儲存雲端載具功能,便利消費者享受E化服務,創造優質行動支付環境,提升企業競爭力。
依據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營業人與非營業人交易使用電子發票,應於交易時依買受人所需,將下列事項提示或告知買受人:(一)可接受索取雲端發票之載具……。」第20點規定:「營業人應確保電子發票可連結至買受人持有之載具,以不列印證明聯為原則……。」第21點規定:「營業人應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經查菸酒公司設有營業所(站)等135處對外營業據點,並於103年1月1日全面導入電子發票,惟查尚有桃新營業所等10處營業據點未建置可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設備。另菸酒公司建置臺酒購物網站,透過電子商務平台推廣非菸酒類產品,惟僅提供開立二聯式或三聯式紙本發票供消費者選擇,經審計部於108年1月18日函請菸酒公司督促各營業據點配置前揭設備,並規劃臺酒購物網導入電子發票雲端儲存之功能,以利消費者享受E化服務。
嗣經審計部追蹤結果,截至108年11月底止,菸酒公司各營業據點均配置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設備,且臺酒購物網已提供電子發票儲存雲端載具功能,便利消費者享受E化服務,創造優質行動支付環境,提升企業競爭力。
發布單位:
第三廳
被審核機關:
臺灣菸酒有限公司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