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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消防局執行消防救護送醫服務,未就非緊急運送救護服務,研議適當措施,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訂定消防救護車收費機制,並加強宣導,以維護緊急救護需求民眾之權益

內政部消防署珍惜救護資源宣導資料
內政部消防署珍惜救護資源宣導資料
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下稱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花蓮縣消防局(下稱消防局)各分隊執行消防救護運送醫療服務,未就非屬緊急救護醫療處理申請案件,研議適當措施,經促請檢討改善,已訂定收費實施辦法,以防止民眾濫用消防救護車,並提高緊急救護效能。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條規定,緊急醫療救護,包括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之現場緊急救護及醫療處理,或送醫途中之緊急救護。花蓮縣審計室於104年9月查核發現,消防局104年1至7月間救護車出勤紀錄,部分緊急救護案件係民眾因酒醉、頭暈、精神不佳、食慾不振、生理痛等非緊急救護症狀,且有民眾指定載往非就近適當醫療機構或非屬急救責任醫院等排擠緊急傷病患之權益,消防局尚無相關因應措施,以遏止民眾濫用,經於104年10月22日函請研謀改善。
嗣經花蓮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消防局除持續加強宣導珍惜救護資源外,並於107年3月27日發布花蓮縣民眾濫用救護車收費實施辦法(發布後3個月施行),就受理申請提供緊急救護運送救醫服務如屬經常性飲酒且經急救責任醫院急診檢傷分類為第四級或第五級;或送達急救責任醫院後,逕至門診就診或逕自離開;或有明顯事實足資證明浪費緊急救護資源等情形者,將依實施辦法收費。經消防局統計,108年1至6月救護車出勤次數及送醫次數分別為9,198次及7,529次,已較107年度同期分別減少238次及125次,降低消防救護車之出勤次數,避免緊急救護資源遭濫用,以維護緊急救護需求民眾之權益。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花蓮縣消防局
施政主題細項: 消防、行政管理、地方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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