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為改善花壇鄉淹水問題,辦理「石笱排水改善工程(花壇段)」, 未依契約規定要求設計廠商辦理地質鑽探與結構及水理分析,致護岸因設 計未符安全需求而坍塌;且未切實評估坍塌原因即依原設計工法辦理修 復,致工程驗收後又發生多次坍塌情事,修復經費需耗公帑 7,500 萬餘元
彰化縣政府為改善花壇鄉淹水問題,辦理「石笱排水改善工程(花壇段)」,該工程於 96 年 7 月 11 日驗收合格,投入金額 5,270 萬餘元。經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調查發現:該府未依契約規定要求設計廠商辦理地質鑽探與結構及水理分析,在地質條件及結構穩定性均未釐清前,即審查通過設計成果,致因護岸設計未符安全需求,於施工中發生5 次護岸坍塌情事;且施工中發生大規模坍塌後,該府亦未切實評估災害發生原因及研謀改善對策,逕以時效為由要求廠商依原設計工法辦理修復,致工程驗收後再發生 4 次護岸坍塌情事,修復經費需耗公帑 7,500萬餘元;又該工程自 97 年 7 月最後一次大規模損害迄今已逾 3 年半仍未完成修復,影響防汛功能及交通安全甚巨。經依審計法第 17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後段規定於 100 年 12 月 9 日陳報監察院,案經監察院立案調查結果,於 101 年 5 月 2 日審議通過糾正彰化縣政府。(詳監察院糾正案文)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公共工程
施政主題細項:
彰化縣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