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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新設立金融機構存有存款保障空窗期,經審計部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謀改善,已修正金融機構申請參加存款保險審核標準等規範,有助保障存款人權益並強化存款保險機制

存款保險宣導海報
存款保險宣導海報
審計部查核發現,部分新設金融機構開始營業收受存款日期與加入存款保險日期,存有數個月之時間落差,不利存款人權益保障,經函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研謀善策。嗣金管會已修正發布金融機構申請參加存款保險審核標準,縮短新設金融機構參加存款保險時程,有助維護金融秩序及保障存款人權益。
政府為保障全體存款人權益及管控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存保公司)之承保風險,於96年1月18日修正存款保險條例,凡經依法核准收受存款之金融機構,應向存保公司申請參加存款保險,經存保公司審核許可後為要保機構。審計部於107年3月查核發現,部分新設金融機構雖依金管會發布之金融機構申請參加存款保險審核標準規定,於開業收受存款後6個月內申請加入存款保險,惟需經存保公司審核確認資本適足率、逾期放款率、內部控制制度、風險管理制度或內部稽核制度等符合要保資格條件後,始核准為要保機構,開始營業日與加入存款保險日期存有數個月之時間落差,不利存款人權益保障,經於107年5月28日函請金管會研修相關法規,以強化存款保險機制。
嗣經審計部追蹤結果,金管會已於108年9月27日修正發布金融機構申請參加存款保險審核標準,將新設金融機構申請參加存款保險時程,由「開始營業日起6個月內」修正為「自取得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之設立許可起,至開始營業日後2個月內」,有助縮短存款保險保障空窗期,落實保障存款人權益及強化存款保險機制。
發布單位: 第四廳第三科
被審核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施政主題細項: 金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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