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未依限辦理離島地區油品運輸費用補助申請作業,致未獲補助,經審計部促請檢討改善,已強化申請補助案件管理機制,確保公司權益
審計部查核發現,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所屬油品行銷事業部未依規定期限辦理離島地區油品運輸費用補助申請作業,致未獲核發補助款且徒增訴訟費用,經函請該公司查明妥處,已強化申請補助案件管理機制及查究責任,確保公司權益。
中油公司為配合政府照顧離島等地區民眾用油政策,辦理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油品銷售業務,並依經濟部發布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向該部能源局申請離島油品運輸費用補助。依該辦法第29條規定,各項運輸費用補助,申請者應於每月月底前,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撥前1個月補助款,超過每月應申請期限90日未提出者,不予受理。審計部查核發現,該公司105年5月份將油品輸往澎湖及小琉球等7筆運輸費用補助之申請期限為105年9月28日,惟遲至105年10月3日始備齊資料提出申請,因逾上開補助辦法所定期限,經經濟部能源局駁回是項申請,該公司雖提起行政救濟,嗣最高行政法院於107年6月28日駁回上訴,致未獲核發補助款866萬餘元,且徒增訴訟費用20萬餘元,影響公司收益,經審計部於108年1月23日通知該公司查明妥適處理。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中油公司已檢討申請補助流程,並增設「案件辦理進度管制表」明列申請與補正期限,提供經辦人、主管隨時檢視(查核)辦理進度及結果,以強化管理機制,避免類似作業疏失再度發生,確保公司權益。
中油公司為配合政府照顧離島等地區民眾用油政策,辦理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油品銷售業務,並依經濟部發布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向該部能源局申請離島油品運輸費用補助。依該辦法第29條規定,各項運輸費用補助,申請者應於每月月底前,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撥前1個月補助款,超過每月應申請期限90日未提出者,不予受理。審計部查核發現,該公司105年5月份將油品輸往澎湖及小琉球等7筆運輸費用補助之申請期限為105年9月28日,惟遲至105年10月3日始備齊資料提出申請,因逾上開補助辦法所定期限,經經濟部能源局駁回是項申請,該公司雖提起行政救濟,嗣最高行政法院於107年6月28日駁回上訴,致未獲核發補助款866萬餘元,且徒增訴訟費用20萬餘元,影響公司收益,經審計部於108年1月23日通知該公司查明妥適處理。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中油公司已檢討申請補助流程,並增設「案件辦理進度管制表」明列申請與補正期限,提供經辦人、主管隨時檢視(查核)辦理進度及結果,以強化管理機制,避免類似作業疏失再度發生,確保公司權益。
發布單位:
第四廳第一科
被審核機關: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施政主題細項:
內部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