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水利局及三峽區公所辦理三峽攔水壩改建工程,未報經新北市政府核准,即將混凝土壩體改建為橡皮壩,且未善盡維護管理職責,經審計機關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下稱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原臺北縣水利局(現新北市水利局)及三峽鎮公所(現三峽區公所)分別辦理三峽攔水壩第一期及第三期改建工程,未報經原臺北縣政府(現新北市政府)核准,即將混凝土壩體改建為橡皮壩,且未善盡維護管理職責,經陳報監察院,業由該院糾正新北市水利局及三峽區公所。
原三峽鎮公所為發揚地方風俗民情、營造信仰中心及蓄水辦理龍舟競賽,於82年間規劃辦理三峽舊橋與長福橋間攔水壩(三峽攔水壩)工程,於88年3月15日完工,結算金額2,080萬元;嗣92年間發現該攔水壩抬升水位1.1公尺,導致該河段堤防出水高(計畫洪水位與計畫堤頂間預留之高差)不足,經原臺北縣水利局及三峽鎮公所於93至98年間分成三期將三峽攔水壩之混凝土壩體改建為橡皮壩,結算金額合計3,381萬元,後續交由原三峽鎮公所負責維護管理;惟蘇拉颱風於101年7月30日襲臺,造成該河段沿岸地區淹水,並因臨河道路坍塌導致民眾跌落死亡,新北市水利局於102年3月30日將三峽攔水壩拆除。
新北市審計處於102年7月間查核發現,原臺北縣水利局及三峽鎮公所分別辦理三峽攔水壩第一期及第三期改建工程,未依水利法規定報經原臺北縣政府核准,即將混凝土壩體改建為橡皮壩,且新北市水利局於決定拆除攔水壩後,延宕後續拆除作業,致蘇拉颱風來襲造成沿岸地區淹水;又原三峽鎮公所未善盡維護管理責任,修復毀壞之消能池,且任由橡皮壩破損,導致蘇拉颱風期間橡皮壩充水鼓起抬升水位,在跌水沖擊下,因消能池破損而淘空護岸,臨河道路因此坍塌,造成民眾跌落死亡,衍生國賠事件,經於105年3月28日依審計法第20條第2項規定陳報監察院,嗣經監察院立案調查,且最高法院於107年1月10日判決新北市政府給付國賠金額1,025萬餘元,監察院業於108年8月7日糾正新北市水利局及三峽區公所。(詳監察院公報第3142期)
原三峽鎮公所為發揚地方風俗民情、營造信仰中心及蓄水辦理龍舟競賽,於82年間規劃辦理三峽舊橋與長福橋間攔水壩(三峽攔水壩)工程,於88年3月15日完工,結算金額2,080萬元;嗣92年間發現該攔水壩抬升水位1.1公尺,導致該河段堤防出水高(計畫洪水位與計畫堤頂間預留之高差)不足,經原臺北縣水利局及三峽鎮公所於93至98年間分成三期將三峽攔水壩之混凝土壩體改建為橡皮壩,結算金額合計3,381萬元,後續交由原三峽鎮公所負責維護管理;惟蘇拉颱風於101年7月30日襲臺,造成該河段沿岸地區淹水,並因臨河道路坍塌導致民眾跌落死亡,新北市水利局於102年3月30日將三峽攔水壩拆除。
新北市審計處於102年7月間查核發現,原臺北縣水利局及三峽鎮公所分別辦理三峽攔水壩第一期及第三期改建工程,未依水利法規定報經原臺北縣政府核准,即將混凝土壩體改建為橡皮壩,且新北市水利局於決定拆除攔水壩後,延宕後續拆除作業,致蘇拉颱風來襲造成沿岸地區淹水;又原三峽鎮公所未善盡維護管理責任,修復毀壞之消能池,且任由橡皮壩破損,導致蘇拉颱風期間橡皮壩充水鼓起抬升水位,在跌水沖擊下,因消能池破損而淘空護岸,臨河道路因此坍塌,造成民眾跌落死亡,衍生國賠事件,經於105年3月28日依審計法第20條第2項規定陳報監察院,嗣經監察院立案調查,且最高法院於107年1月10日判決新北市政府給付國賠金額1,025萬餘元,監察院業於108年8月7日糾正新北市水利局及三峽區公所。(詳監察院公報第3142期)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第五科
被審核機關:
新北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文化藝術、休閒觀光、公共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