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辦理商業登記管理業務未臻周妥,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完成清查並輔導業者補辦商業登記,以健全商業管理作業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下稱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經發局)掌理商業登記管理業務,間有部分已繳納營業稅之商家未依規定辦妥商業登記,經促請檢討改善,已完成清查作業,並輔導565家業者補辦商業登記,以健全商業管理作業。
依商業登記法第4條及第31條規定,除小規模商業外,非經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該主管機關應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經發局為該項業務主管機關,並接受經濟部委辦公司管理事項,107及108年度編列預算數計598萬餘元,辦理商業登記等輔導管理業務。臺中市審計處於106年10月間洽請經發局提供臺中市存活商號及公司清冊,截至106年8月底止,已列管辦理商業登記者計有202,925家,經與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下稱國稅局)列管之設籍臺中市營業人應稅銷售額清冊(已使用統一發票者)勾稽結果,發現國稅局列為正常營業狀態之商家且每月銷售額已達百萬元以上之業者,惟未辦理商業登記者計有690家,經於107年2月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中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經發局於107年4月開始投入人力及時間積極辦理商家清查作業,並輔導業者補辦商業登記,截至108年9月底止,已完成清查690家,其中已輔導業者補辦商業登記者計565家,增加規費收入73萬餘元;無須辦理商業登記者計125家(非屬商業登記法所轄範圍或清查時現況為停業中等情),後續該局將依規定持續清查輔導業者辦理商業登記,以健全商業管理作業。
依商業登記法第4條及第31條規定,除小規模商業外,非經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該主管機關應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經發局為該項業務主管機關,並接受經濟部委辦公司管理事項,107及108年度編列預算數計598萬餘元,辦理商業登記等輔導管理業務。臺中市審計處於106年10月間洽請經發局提供臺中市存活商號及公司清冊,截至106年8月底止,已列管辦理商業登記者計有202,925家,經與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下稱國稅局)列管之設籍臺中市營業人應稅銷售額清冊(已使用統一發票者)勾稽結果,發現國稅局列為正常營業狀態之商家且每月銷售額已達百萬元以上之業者,惟未辦理商業登記者計有690家,經於107年2月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中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經發局於107年4月開始投入人力及時間積極辦理商家清查作業,並輔導業者補辦商業登記,截至108年9月底止,已完成清查690家,其中已輔導業者補辦商業登記者計565家,增加規費收入73萬餘元;無須辦理商業登記者計125家(非屬商業登記法所轄範圍或清查時現況為停業中等情),後續該局將依規定持續清查輔導業者辦理商業登記,以健全商業管理作業。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第一科
被審核機關: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施政主題細項:
產業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