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處理民眾溢繳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規費,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增列相關退費作業程序,並主動通知民眾申領,以維護民眾權益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下稱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下稱車鑑會)未訂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規費退還相關作業規定,且對於民眾溢繳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規費未主動辦理退還,損及民眾權益,經促請檢討改善,已於內部控制制度控制作業-鑑定規費退費作業,增列退還規費作業程序,並主動通知民眾申領,以維護民眾權益。
依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收費辦法第6條規定,依法不予受理鑑定者、無法鑑定事故原因而不予鑑定者、誤繳或溢繳規費者、未於法定期間內完成鑑定或覆議,由申請人、移送或囑託機關申請終止辦理者等情形之一,已繳納之規費應予退費。車鑑會於104、105年度編列受理民眾申請車輛行車事故案件規費收入預算分別為300萬元、330萬元。臺中市審計處於107年9月查核發現,車鑑會未訂定鑑定規費退還相關作業規定,且104至105年度民眾溢繳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規費,應由車鑑會主動辦理退還者計16件、金額4萬餘元,均未主動辦理退還,經於107年12月10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中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車鑑會已於108年9月27日在其內部控制制度控制作業-鑑定規費退費作業,增列退還規費作業程序,以完備主動退費機制。據車鑑會統計,104至108年10月底止,應辦理退還者計116件、金額34萬餘元,其中已退還81件、金額24萬餘元;其餘尚未退還者均已主動通知民眾申領,以維護民眾權益。
依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收費辦法第6條規定,依法不予受理鑑定者、無法鑑定事故原因而不予鑑定者、誤繳或溢繳規費者、未於法定期間內完成鑑定或覆議,由申請人、移送或囑託機關申請終止辦理者等情形之一,已繳納之規費應予退費。車鑑會於104、105年度編列受理民眾申請車輛行車事故案件規費收入預算分別為300萬元、330萬元。臺中市審計處於107年9月查核發現,車鑑會未訂定鑑定規費退還相關作業規定,且104至105年度民眾溢繳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規費,應由車鑑會主動辦理退還者計16件、金額4萬餘元,均未主動辦理退還,經於107年12月10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中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車鑑會已於108年9月27日在其內部控制制度控制作業-鑑定規費退費作業,增列退還規費作業程序,以完備主動退費機制。據車鑑會統計,104至108年10月底止,應辦理退還者計116件、金額34萬餘元,其中已退還81件、金額24萬餘元;其餘尚未退還者均已主動通知民眾申領,以維護民眾權益。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第三科
被審核機關:
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