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交付捷運紅橘線機廠用地予高捷公司,惟部分用地已完成開發使用仍核減租金,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追繳北機廠及大寮機廠開發用地租金,維護政府權益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下稱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下稱捷運局)核准大眾捷運紅橘線機廠用地設定地上權交由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捷公司)完成開發前,暫開放為公共使用,並減免其應繳土地租金,惟北機廠及大寮機廠部分用地業經該公司完成開發案簽約並向廠商計收土地租金而獲有收益,該局仍續予減免租金,經促請檢討改善,已追繳開發用地租金,維護政府權益。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公有土地租金優惠辦法第3條及第6條規定,設定地上權與民間機構使用開發之公有土地租金按國有出租基地租金標準6折計收,如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不能依原定使用計畫使用者,主管機關得酌予減免應繳之租金。捷運局將大眾捷運紅橘線各機廠用地設定地上權交付高捷公司開發使用,106年度向該公司收取開發用地租金2,463萬餘元。高雄市審計處於107年4月查核發現,捷運局核准高捷公司申請部分機廠用地於完成開發前,因開放為綠美化及停車場等公共使用,而減免其應繳土地租金,惟北機廠及大寮機廠計有2處用地(面積57,998平方公尺),已由高捷公司分別於105年7月及106年7月完成開發案簽約並向廠商計收土地租金而獲有收益,該局仍續予減免租金,與前揭公有土地租金優惠辦法規定未合,並減損市府公產權益,經於107年6月4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高雄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捷運局已於107年9至11月間陸續函文高捷公司廢止同意北機廠及大寮機廠已完成開發之用地租金減免,並追收自開發案簽約日至107年底土地租金計857萬餘元,該公司已於108年8月21日全數繳入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基金,增加租金收入並維護市府權益。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公有土地租金優惠辦法第3條及第6條規定,設定地上權與民間機構使用開發之公有土地租金按國有出租基地租金標準6折計收,如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不能依原定使用計畫使用者,主管機關得酌予減免應繳之租金。捷運局將大眾捷運紅橘線各機廠用地設定地上權交付高捷公司開發使用,106年度向該公司收取開發用地租金2,463萬餘元。高雄市審計處於107年4月查核發現,捷運局核准高捷公司申請部分機廠用地於完成開發前,因開放為綠美化及停車場等公共使用,而減免其應繳土地租金,惟北機廠及大寮機廠計有2處用地(面積57,998平方公尺),已由高捷公司分別於105年7月及106年7月完成開發案簽約並向廠商計收土地租金而獲有收益,該局仍續予減免租金,與前揭公有土地租金優惠辦法規定未合,並減損市府公產權益,經於107年6月4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高雄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捷運局已於107年9至11月間陸續函文高捷公司廢止同意北機廠及大寮機廠已完成開發之用地租金減免,並追收自開發案簽約日至107年底土地租金計857萬餘元,該公司已於108年8月21日全數繳入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基金,增加租金收入並維護市府權益。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第三科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