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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為因應旱災設置備用水井管理維護情形,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研訂規範,並加強管理維護,以發揮備援供水功能

桃園市龍潭區富林里集會所旁備用水井
桃園市龍潭區富林里集會所旁備用水井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下稱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桃園市政府為因應旱災缺水問題,設置備用水井,惟未落實管理維護,致部分備用水井未定期試水運轉,且有遭民眾私自接水使用,及作為集會所用水來源等情形,影響民眾健康及衛生,經促請檢討改善,已研訂管理規範,並加強管理維護,發揮備援供水之功能。
桃園市政府為因應氣候變遷導致近年旱季枯水期缺水頻仍問題,於105年度投入經費2,321萬餘元,由備用水井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水務局(下稱水務局)完成增設12口備用水井,加上原有3口,共計15口,由桃園區等12個區公所管理,作為民生雜用水之補充水源,並提供消防救災或公共使用。桃園市審計處於106年4月、11月查核發現,中壢、龍潭、平鎮、楊梅、蘆竹、新屋等區公所未定期辦理或記錄備用水井試水運轉情形,且龍潭區富林里集會所旁備用水井有民眾私自接水使用,及集會所自來水塔與該備用水井水塔有搭管連接使用情形,惟備用水井均經公告不得取來飲用或與皮膚接觸之用,管理維護未臻落實,影響民眾健康及衛生,且原「桃園縣戰備水井管理要點」已逾桃園縣改制後2年之法規整備期,仍未檢討訂定,經於106年5月、12月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桃園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龍潭區公所已排除民眾私接使用情形,及於107年5月完成自來水塔與備用水井水塔分管作業,並責由專人落實管理;桃園市政府於107年1月11日發布「桃園市備用水井運用及維護管理作業要點」,各區公所已依上開規定定期辦理試水運轉,並於108年1至2月間函報水務局相關水井維護紀錄,發揮備援供水之功能。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第一科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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