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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對部分事業單位重複徵收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辦理免徵退費事宜並建立定期調查機制,確保收費之公平性

民營清除機構代為清運事業單位廢棄物至宜蘭縣利澤資源回收(焚化)廠
民營清除機構代為清運事業單位廢棄物至宜蘭縣利澤資源回收(焚化)廠
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審計室(下稱宜蘭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宜蘭縣政府對於部分事業單位已委託鄉鎮市公所或合格公民營清除機構代為清運一般事業廢棄物並繳交清除處理費,惟仍隨自來水用水量重複收取清除處理費,經促請研謀改善,已辦理核定免徵及退費事宜,並建立定期調查機制,以確保收費之公平性。
依宜蘭縣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收費辦法第4條規定,委託代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申請及繳費方式:委託各鄉鎮市公所代為清除至縣內焚化廠處理者,申請人應先前向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並繳交所需費用;委託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運處理者,繳費方式由處理廠管理單位另訂之。宜蘭縣審計室於108年5月查核發現,107年度宜蘭縣內清運一般事業廢棄物至宜蘭縣利澤資源回收(焚化)廠焚化處理者計有578家事業單位,其中42家已委託鄉鎮市公所或合格公民營清除機構代為清運,並繳交清除處理費用,惟仍隨自來水用水量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重複徵收金額316萬餘元,經於108年7月15日函請宜蘭縣政府檢討改善。
嗣經宜蘭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宜蘭縣政府已於108年8月23日函知前揭事業單位檢附資料辦理退費,截至108年10月3日止,已送件者5家,退費金額總計86萬餘元,並持續依各事業單位之送件資料辦理退費,另已請鄉鎮市公所及各公民營清除機構每月20日前函報新簽訂之委託清運契約書,以利繕造管制名冊辦理後續核定免徵行政作業,確保收費之公平性,保障民眾應有權益。
發布單位: 宜蘭縣審計室第一課
被審核機關: 宜蘭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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