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辦理第八期員林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單元1-10市地重劃案,未依規定將逾期未繳納差額地價案件移送強制執行,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依規定辦理並收繳差額地價,增裕財政收入
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下稱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彰化縣政府辦理彰化縣第八期員林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單元1-10市地重劃案,其中67筆土地所有權人逾期未繳納差額地價計5,689萬餘元,未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經促請檢討改善,已繳納清償差額地價4,775萬餘元,餘913萬餘元亦辦理分期繳納中,增裕財政收入,健全都市建設發展。
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2條第1項規定,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土地接管後30日內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彰化縣審計室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查核發現,彰化縣政府於103年7月完成彰化縣第八期員林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單元1-10市地重劃案,其中67筆土地因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面積,而須繳納差額地價計5,689萬餘元,所有權人逾期未繳納,該府卻遲未依前揭規定移送強制執行,經於105年11月函請檢討妥處。
嗣經彰化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該府已自105年12月至106年6月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辦理強制執行,經土地所有權人陸續辦理繳納,截至108年8月底止,已收繳差額地價4,775萬餘元,餘913萬餘元亦辦理分期繳納中,增裕財政收入,健全都市建設發展。
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2條第1項規定,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土地接管後30日內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彰化縣審計室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查核發現,彰化縣政府於103年7月完成彰化縣第八期員林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單元1-10市地重劃案,其中67筆土地因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面積,而須繳納差額地價計5,689萬餘元,所有權人逾期未繳納,該府卻遲未依前揭規定移送強制執行,經於105年11月函請檢討妥處。
嗣經彰化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該府已自105年12月至106年6月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辦理強制執行,經土地所有權人陸續辦理繳納,截至108年8月底止,已收繳差額地價4,775萬餘元,餘913萬餘元亦辦理分期繳納中,增裕財政收入,健全都市建設發展。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第一課
被審核機關:
彰化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地政、都市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