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間有部分案件未符合減免條件仍予免徵或以優惠稅率核課,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依法補徵稅款並釐正稅籍資料,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下稱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彰化縣地方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核有部分案件未符合減免條件仍予免徵或以優惠稅率核課,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依法補徵稅款計2,115萬餘元,釐正稅籍資料,以維護租稅公平。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財政部民國(下同)79年6月18日台財稅第790135202號函,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另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彰化縣審計室於107年11月運用電腦輔助稽核軟體,勾核地理圖資系統與核課田賦之農地暨地上建築物等資料發現,稅務局辦理107年度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核有部分課徵田賦之土地,供作臨時或違章工廠之建物使用,或已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惟未依法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等情事,經於107年12月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彰化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稅務局已於108年5月完成清查及釐正相關稅籍資料,計補徵地價稅439件、金額447萬餘元,及房屋稅314件、金額1,668萬餘元,該局將積極結合跨機關資料及運用地理圖資輔助查核,以維護租稅公平。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財政部民國(下同)79年6月18日台財稅第790135202號函,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另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彰化縣審計室於107年11月運用電腦輔助稽核軟體,勾核地理圖資系統與核課田賦之農地暨地上建築物等資料發現,稅務局辦理107年度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核有部分課徵田賦之土地,供作臨時或違章工廠之建物使用,或已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惟未依法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等情事,經於107年12月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彰化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稅務局已於108年5月完成清查及釐正相關稅籍資料,計補徵地價稅439件、金額447萬餘元,及房屋稅314件、金額1,668萬餘元,該局將積極結合跨機關資料及運用地理圖資輔助查核,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第一課
被審核機關: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